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7月03日
星期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北京征收拥堵费还须过两道关
时间:2013-09-03 17:15:3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徐立凡 

  问题不在于交通拥堵费本身,而在于征收的条件是否具足。而公车改革和路网建设,是交通拥堵费立项前必须通过的两道关卡。

  北京市环保局日前发布《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措施》,计划要求,市交通委和市环保局牵头研究制定研究征收交通拥堵费政策。这一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在汽车限购、尾号限行、外地牌照车限入等措施已纷纷实施之后,征收交通拥堵费是治理交通拥堵的又一个重要调控手段。无疑,通过对购车权和路权进行部分限制,以期达到缓解交通拥堵调控目标,属于治理积弊的无奈之举。城市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是多年来城市区域规划不合理、路网建设不充分、跨区域协调不够等因素叠加的结果。积累至今,已成为最严重的城市病。面对非常挑战须用非常手段,无可非议。

  但是,征收交通拥堵费这种非常手段能否起到非常作用,尚是疑问。诚然,与其他行政调控措施相比,征收交通拥堵费与国际城市的治理经验更加接近,也有成功经验可循。但是,同样的政策导向未必会产生同样的效果。一方面,作为一种价格杠杆,交通拥堵费只有对价格敏感者才能产生导向作用,迫使他们调整自己的出行行为。然而,存量机动车中,有大量公务用车,这些车主对于交通拥堵费不会敏感。无论中心城区的入城费还是停车费设定得多高,都不会影响其出行习惯。另一方面,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和上涨过快的房价,导致了“睡城”的出现。即使想通过交通拥堵费调节人们的出行,许多人仍然会因路途遥远和公交设施不完善而被迫驾车出行。

  在现阶段,交通拥堵费很可能只对日常工作生活圈较近,同时没有财政报销机会的部分机动车主起作用。公共政策,当然不能有所偏颇,而应该有普遍的适用性。

  普遍的适用性是征收交通拥堵费离不开的前提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把公务车辆列为与私家车一样的调控对象。事实上,就减少人们对交通拥堵费的争议而言,先将公务车调控好,再对私家车进行调控,是更合理的步骤,因为这样才能争取到普遍的共识,使公众愿意为了改善公共环境而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

  与此同时,还需要通过持续的路网和公交建设,增加公众对出行方式的选择权。如果公共交通不能尽可能实现全覆盖,站点设置、路线设置不能尽可能优化,价格杠杆还是无法起到调节作用。行政调控手段再强硬,也无法降低人们的购车需求,改变人们的驾车出行习惯。

  靠征收交通拥堵费这样的方法治理拥堵,问题不在于交通拥堵费本身,而在于征收的条件是否具足。而公车改革和路网建设,是交通拥堵费立项前必须通过的两道关卡。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