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在其官网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稿是对2004年发布的现行条例的修正。
政府部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发表见解。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策出台或修正,广泛听取民意,有助于公众监督和各方利益代表博弈,防止政策执行之后惹得民众强烈反对。即将于6月7日结束的有关收费公路征求意见,社会公众似乎并没有热烈回应,各主流新闻媒体似乎也没有对民意有多少反映。我估计,刘铁男落马、校长性侵女学生、出租车涨价等新闻,可能分散了公众的注意力。到目前为止,我只见到《21世纪经济报道》一篇报道,题为《“过路费”征收条例修订暗藏利益输送?》
如果不仔细研究这次的修订条例,公众或许做梦都想不到:我国高速公路收费今后有可能进入永远收费的新时期。这么重大的政策改变,公众居然没有多少意见,岂非咄咄怪事?
《征求意见稿》对营业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在继续强调最长收费期限25年之外,新加入3项规定。其一是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其二,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三,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不难看出,有了上述3条新规,最长收费25年的“硬性”规定,已经不攻自破。尤其是第3条新规,基本上就是公然声明:高速公路可以永远收费了。
假如政府真心实意要执行25年收费政策,那就到了25年多一天也不能延长。到期还路于民,应当如同法律一样有效,如同收回香港一样坚定。新规可好了,25年收费停止完全成为“画饼”,成为一张可以永不兑现的空头支票。
有人问:如果25年收费停止,收费没有还完贷款或投资没有收回怎么办?很好办。可以规定:政府与投资经营者另行协商,合理解决。比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财政支出中加以解决。此外,必须分清政府还贷与个人投资或企业投资。属于个人、企业投资公路建设,政府不用担保必须收回投资以及盈利。目前,有18家高速公路公司上市。投资行为本身就有风险,你觉得投资公路25年可以收回投资并有盈利你就来投资,事先可以测算、评估风险。投资风险自担,对股民和上市公司应当一视同仁,这才是市场经济的真谛。政府屁股坐到上市公司一边,变相出卖公众利益,显然是制造社会不公和加剧社会矛盾。
类似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延长这样的重大政策,应当交给全国人大,由全国人民代表审议。全国人大可以广泛听取民意,提出建议和质询,必要时投票表决。还路于民,说到底是个路权之争,是争取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人民代表不能没有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