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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走出城中村征地困境
时间:2010-03-25 09:28:11  来源:新京报 

  “仅靠列举难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为何难界定?

  “公共与商业,泾渭并不分明”

  沈岿通过各个案例的研究发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划分不是泾渭分明的。比如说地铁,它是公共交通设施,整体上讲符合公共利益,但也带点盈利性质,比如北京地铁4号线就是交给香港一家公司经营的。

  还比如,一个县政府征了农村一片土地,理由是办个小学,好像也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列举事项当中教育这一块。但当地村民反对,理由是当地的小学已足够当地小学生读书了。随后双方就会有各自不同意见。

  所以关于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不能简单地使用列举方式。有可能列举在内的事项都存在争议。

  如何精准界定公共利益?

  法规列举+民主程序

  沈岿认为除了法规列举以外,还应加上一个民主程序。即政府应先把项目提出,让更多人知道,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通过民主的程序来进行讨论。

  在规划阶段就应该有一个讨论、界定的程序。征收阶段也应该有一个讨论。如果是商业开发,就不能叫做征收,只能说是一个谈判,那是所有权的一个转移。

  公共利益无非是多方利益主体寻求一种妥协或者一种平衡。把利益博弈的过程公开化,使政府在阳光下行政,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政府决策上的压力。

  “被拆迁人应分享土地红利”

  新京报:不少地方官员抱怨,如严格按法律,几乎没法成功征地,城镇化的步子就会放缓,进而影响到地方的发展,和官员的政绩。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王锡锌:官员所谓的苦衷,不是其违法乱纪的理由。

  新京报:城中村改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王锡锌:城中村改造关键的问题是,要让那些失去土地的人也能公平地参与分享土地红利。开发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让一些人获益的同时,断绝另一部分人的生路。

  新京报:有专家认为,政府规划前应先征求民意,那这样是否会降低经济发展的效率?

  王锡锌:会,但必须那么做,因为广泛讨论本身,即是对项目属性的界定,同时也是一个监督过程。现在很多所谓的公共利益项目,直到投入使用,人们才发现其实是商业开发。

  无论征地是以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还是旧城区改造等任何名目进行,都要经过法律和民意的检验。

  新京报:仅靠公众讨论能解决所有问题?

  王锡锌:讨论本身是一种表达机制,而非决策机制。所以,公共讨论进行的同时,还必须激活人大的监督权。当政府不顾公议,执意进行公众认为非法的土地拆迁时,人大启动监督权,通过法律途径制止违法行为,就可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防止出现群体闹事和当众自焚等恶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新京报:除了上述机制,还有什么途径?

  王锡锌:个案的检验。政府更改土地规划,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就必须征收农民土地,发一个征收决定,这就构成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行为承受方,就是被拆迁的农民对项目是否为公益、补偿是否合理等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进行行政申诉。

  新京报:上述开出的药方,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这些是不是超出了目前的国情和土地法规本身呢?

  王锡锌:没有。公众的讨论,媒体的报道,人大的监督,法院的司法审查,在中国都是存在的,只要激活它们,让它们发挥作用就行了。这没有牵扯到任何制度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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