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在一项奖励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0%;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
《意见》规定的行政奖励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励、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奖励、公务员奖励、工作性奖励、建设项目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奖励3至5年进行一次。
根据《意见》,宁夏今后的行政奖励将面向基层,尤其向工作一线、生产一线倾斜。同时,妇女和少数民族同胞应占有一定比例。
《意见》还规定,工作性奖励和建设项目奖励实施以奖代补,所需经费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从工作预算或项目概算经费中计提,主要用于推动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不发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