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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下水道成为“政绩工程”
时间:2013-04-03 15:48:5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武俊 

    想升官先得修好下水道。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地区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城市排水、交通、气象、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防洪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政绩考核是一种政府层级管理的重要手段。排水防涝这些地下设施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一座城市的有效运转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排水防涝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让下水道成为政府官员升迁绕不开的要道,有利于强化各级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转变政绩观念。

    城市内涝水灾堪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魁祸首。近年来城市内涝水灾频频发生,去年北京7·21水灾依然记忆犹新、教训深刻。因此,必须将防治城市内涝纳入法治轨道,将城市排水系统用法律管起来。管好下水道、治理城市水灾还是要从长计议,从为下水道立一部管用的法开始,切实重视依法解决城市排水的问题,依法加强治水部门的协调和资金监管问题,依法规范洪涝预警机制的建设等等。依法治水,方能从制度层面解决城市水灾问题。

    实践证明,唯有高度重视法治在治水中的作用,真正将依法治水从一句空洞的口号转化为制度设计,才能真正让水灾成为水利。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进程,我国依法治水的进程比较缓慢,且口号喊得响而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上世纪80年代才诞生了第一部水法,而防洪法1998年才颁布实施。相关水利法律法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至于防治城市内涝问题更是无法可依,“城市型水灾害”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更遑论城市水灾的立法。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只在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简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防灾等建设条件”。2002年修订的水法,只在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水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该规定仅适用于河道范围的城区。2009年修订的防洪法,仅在第十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基本将城市防洪排除防洪之外,只关注横向的河流湖泊,未关注纵向的暴雨灾害。而1994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领域的治水问题。

    对比一些其他国家,美国1968年颁布国家洪水保险法,创立全美洪水保险制度。日本也相当重视依法治理城市水问题,1900年就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规定全面铺设生活污水排水管。1958年,颁布沿用至今的新下水道法,严格规定各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

    我们的城市为何就不能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这些年来,依法治水的口号喊得不可谓不响亮,标语贴得也不可谓不多,但是,喊再多的口号、贴再多的标语,还是不如扎扎实实地加快治水的立法工作,从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开始,让依法治水真正从口号落实到接地气的制度。当然,治水的地域性强,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往往是指导性的、原则性的,需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地方立法,制定出符合当地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诸如制定“城市下水道条例”。

    150多年前,作家雨果在《悲惨世界》中感叹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这句名言至今仍对我们有现实的教育意义。地下排水系统这种隐蔽的“形象工程”是每一座城市都需要的民生工程,是老百姓翘首以盼的民心工程。与其和城市管理者奢谈“良心”,寄希望于其吸取教训,不如和他们讲制度、讲法治、讲责任,为下水道立一部管用的法,从问责的责任落实到规划者和管理者。

    一言以蔽之,想升官先修好下水道,将排水防涝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就是要让下水道成为官员升迁绕不开的要道,让被遗忘、被漠视的不见天日的下水道成为实实在在的政绩工程和民生工程,让下水道真正成为“城市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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