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马涤明:违法关押访民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3-01-25 14:22:57  来源:中国网  作者:马涤明 
原标题 [马涤明:违法关押访民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妇女陈庆霞2007年因到北京上访被当地有关部门劳动教养十八个月,获释不久后又被限制人身自由,安置到一所废弃的太平间中,迄今已经3年。据悉,她被警察24小时看管,想被接走必须经官方同意。(1月24日 中国广播网)

  劳动教养既已结束、获释,陈庆霞就应该是自由人,自由人被24小时限制人身自由,就是对公民人权的粗暴践踏。而一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只能呆在太平间里,则无异于人间地狱。

  陈庆霞的遭遇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残暴,已经找不到太好的语言形容,或许已经不甚重要,重要的是,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一个公民为何会被公开非法拘禁?长达3年之久?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被拘禁者自求“我告饶了”都不行,究竟是什么样的“罪恶”,令当地政府部门对一个弱女子如此如临大敌?

  访民遭劳教、拘押,这种事对我们来说一点都不陌生。可如果说“劳教”措施确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管是恶法还是善法,毕竟劳教制度是存在的,那么地方政府以劳教惩治上访不管是善政还是恶政,终究还是师出有名。而陈庆霞“出狱”之后,仍被拘禁,已不再是司法行为,而是非法拘禁。然而,现实中信访、计生等部门拥有关押权力,这个问题也不陌生。法律是法律,政策是政策,但关押访民与限制超生人员,甚至关押超生人员家属,却是一个流行的现象。国家计生委曾有《关于印发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通知》,“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而我认为,这恰好证明了这类问题的广泛存在。并且,关押、殴打、侮辱行为首先是违法,乃至触犯刑律,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规定“不准”,反而是变了味道。

  非法关押访民、超生人员及家属的问题为什么会被“合法化”,即便追究责任顶多也就是行政处分之类?问题要么是不好讨论,要么是意义不大,但这种现象不能永远合法下去。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表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那么我认为,这种非法的权力,甚至是泯灭人性的权力,最应该关进笼子。

  黑龙江妇女陈庆霞被非法关押3年之久,从法律上说,乃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不管是主谋者,还是执行者,都已经严重触犯刑律。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以行政处分代替法律,或是“严肃处理”一些小卒子,那就不仅是对法制的嘲弄,更是对当前国家新政的挑战和叫板。不管是腐败的严重,还是地方权力的蛮横,都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民心的失落、民意期盼的失望。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