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蛮子“打通商业和公益”的具体事实尚存争议,单从民众对“打通公益与商业链条”的反感来看,这反映了目前对公益的一种误解:人们盲目痛恨“公益”和“私利”间的混淆,而不思考其间可能的合理合作模式;对公益有洁癖,期待做慈善的都是特蕾莎修女那样舍身忘我的圣人。
国人对“公益”的洁癖与我国福利体系在历史上长期由政府公办有关。在公办福利体系下,民众期待政府的公益动机和目标是纯粹的,容不得私利。但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商业企业越来越成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各怀利益诉求的商业企业做慈善往往是要获得间接利益,如声誉和形象,这并不符合公众的传统预期。于是,“洁癖”就产生了。
“倒薛”者以比尔·盖茨等捐出大量财产成立基金会的欧美“慈善名流”为正面例子,殊不知,欧美公益事业的特征之一,恰恰是有一套较成熟的商业与公益的合作体系——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政策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和欧美的资本主义路线导致的市场经济的发达及企业主体的活跃有关。
欧美国家政策中,捐资公益事业和上税间的替代关系是促进企业资本进入公益领域的一个动力。公益和商业合作的形式还包括:公益组织内部管理企业化,向受益人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接受政府采购服务并获得对价,进行商业投资,与商业合作伙伴从事公益和商业活动。
如果一味排斥与公益和商业间的连通、合作,将减少中国公益事业可资利用的资源总量,同时减少对有益公益模式的探索。
其实,公益事业最重要的是在结果上有利于提升或维护公众利益,在程序上注意合法性并排除商业活动可能带来的损害。只有在宽容多元公益动机的前提下,才能最大程度地聚集各方力量,做真正需要做的事情。
另一方面,市场中的商业企业也有塑造自己形象、提高自身声望的需求。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投入公益事业来满足这种需求,是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商业和公益的交流沟通是必然且必要的。今天我们要做的不是批判“打通商业和公益链条”的思路,而是探索联通二者的适当途径,进而规范商业与公益合作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在公益与商业的合作中,要特别注意界限问题:不能让商业活动危及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削弱公益组织的宗旨和目标;不能对剩余的经费或利益进行再分配,反对利益私人化;在公益组织投资方面注意风险控制;同时也要注意不给商业企业带来不正当竞争。
那些对薛蛮子的作为有质疑的网友不妨从上述角度更理性地思考,薛的“公益模式”是否在结果上危害了公益目标的实现、在过程上有不当之处。若真有所发现和总结,将是对中国公益实践的有益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