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民间环保自测或被禁”的消息引发各界议论,消息依据的就是2009年4月国家环保部公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条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该《条例》内容生效,如达尔问自然求职社等民间NGO组织正在进行的PM2.5监测行为可能“涉嫌”违法,而目前达尔问自然求知社正在募资发起“我为祖国测重金属”活动。
昨天,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该《条例》仍未正式出台,目前,经过修订后的《条例》已经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不过,经过几轮修改,与之前已经大不相同。”环保部的一位官员说。他表示,《条例》之所以征求意见三年后尚未出来,是因为《条例》中所说的环境监测是“大环境”,不仅涉及到气、水、声等,而且还包括海洋、森林和地质环境等,因此涉及到多个部委之间的协商,过程比较复杂。
“三年了,很多事情都在发生变化。”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负责人马军说,目前大的趋势是朝着“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向去走。他认为,在这样背景下,对民间自测不宜全面禁止,而是予以疏导,一方面打通官方监测发布的渠道,另一方面引导、规范、提升民间监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