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确是一次双重的民主操练,人们在民主操练中亲身感受民主、实践民主。一方面,这是2010年3月选举法修改后,我国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另一方面,县乡选举人大代表,属于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
而在这浩浩荡荡的选民大军中,有两亿多流动人口不容忽视。如何依法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选举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最突出的变化是选民结构的改变,主要是选民中流动人口数量大,工作地点分散,人户分离现象比较普遍;在私营、个体组织中从业的人员多,外出务工人员多,行业交叉、职业交叉,选民从业结构复杂,这使得选民登记、组织选举等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要把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选举制度的进步变成现实中的社会进步,并非水到渠成、一帆风顺。比如“要注意保障和落实2亿左右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这项工作,既是这次“城乡同比例选举代表”一个亮点、一个重点,也是一大难点。流动人口是农村年轻力壮、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有志气、有理想、有能力、最有发展潜力的一个群体,也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中占较大比例的一个群体。如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城乡同比例选举代表”就会大打折扣。
为保障流动人口参选,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一些地方采取编写通俗易懂的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宣传手册,采取向流动人口寄信或打电话告知的方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从而增强广大流动选民出外务工莫忘回乡参政议政的意识,切实提高回乡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回乡参加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则告知他们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在依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一些地方在选举实施细则中规定:“务工、经商或居住城镇一年以上而户籍不在城镇的人口,可在现居住地登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地方还专门给流动人口分配一定的人大代表名额,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被选举权。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全面贯彻新修改后的选举法,为流动人口行使民主权利创造各种条件和便利,我们就能激发亿万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政治热情,为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