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国家首要任务是培育社会的法治精神。没有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普遍信仰,法治就无法建成。法治精神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从当前问题表现最突出、推进法治建设最迫切的角度来说,亟需从培育以下“四个意识”入手,弘扬法治精神:
规则意识
规则意识,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等社会规则及其内在价值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法治是规则之治。一种稳定秩序的形成是以理性规则的运行为基础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各项社会规则日益完善,但生活中不遵守公共秩序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人不仅不遵守法律,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有意识地寻找规则的漏洞并加以利用,已经成为影响生产生活、破坏社会和谐的一大痼疾。必须培育社会的规则意识,用规则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规则意识的内容:一是熟悉社会规则,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具有判断力;二是认同社会规则,对规则持正面态度;三是具有自觉遵守规则的愿望;四是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无需外力的约束和强制。
培育规则意识核心在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各种规则中,宪法法律应当是最基本、最有力的规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原则,没有法律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因为不承认法律至上,就是认为还有高于法律的规范。
2007年年底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就意味着提出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把法律作为至上规则,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应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不能搞例外和变通执行,充分体现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依法按制度办事的社会氛围。
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是人们对权利及其行使、救济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宪法精神的核心,是法治的内因和动力,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权利的安全,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只有使人们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实现途径,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确信自己的权利是安全的,即使受到侵害也一定会得到救济,这样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才有保障。
权利意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让公众知晓享有的权利;二是正当追求权利,自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利,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不得滥用权利;三是尊重他人权利,包括两个层面,即:公权力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保障权利的行使,并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他人权利、妨碍他人自由;四是依法救济权利。
培育权利意识根本在加强权利保障。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权利都有被侵害的可能。没有对权利的有效保障,就难以真正树立起普遍的权利意识。首先,必须依法规制公权力,使其更加重视保护权利。只有对公权侵权行为及时纠正、严格追究处理,才能让群众更加自觉地守法拥政;其次,应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引导公众尊重他人权利。一般而言,侵权者主要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如果侵权无利可图,甚至付出代价,侵权行为自然会减少;最后,应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特别是司法救济渠道,加大权力实现力度。
诚信意识
诚实信用,是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一项法律义务。诚信不仅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社会有序、有效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讲诚信的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也离不开对诚信原则的遵守。如果社会缺乏诚信意识,必定使人人自危,陷于混乱与无序状态。特别是当前受社会转型的影响,社会主体行为失范,引发大量矛盾,亟待培育社会的诚信意识,引导人们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减少社会虚耗、促进社会和谐。
诚信意识重点在讲信义、守信誉等诚实品德,以及对契约和市场规则习惯的遵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心理上的善意真诚;二是行为表现上的诚实无欺;三是合同履行上的守约精神;四是利益交往上的公平合理。
培育诚信意识关键在增加违约失信成本。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增加违约成本,可以对失信违约者起到有效的吓阻作用。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甚至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等现象之所以高发多发、屡禁不止,关键在违约失信成本较低,受不到应有制裁,难以产生威慑作用。因此,必须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制裁力度,对情节严重者终身禁业,让违约失信者有所畏惧。特别是在信息化条件日益发达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加强对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完善信用档案,促进人民法院与工商、税务、质检、金融、海关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威慑机制和治理诚信缺失的整体合力,营造“守信光荣,违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司法终局意识
司法终局意识,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及其生效裁判的认同、接受的意见和态度。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一个社会需要法院,就是因为法院可以把解决复杂社会矛盾的过程技术化、程序化、法律化,以较小的成本缓冲、化解社会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司法应当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争议的最后防线和终极机制。否则,纠纷就没完没了,生活秩序、生产经营秩序难以维持,增加大量的虚耗和空转。
司法终局意识主要包括:一是尊重司法权威;二是认同司法为解决纠纷的终极机制;三是自觉接受生效裁判结果;四是非经司法程序不得变更裁判结果。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一旦进入法院,就只能依照司法程序来解决,一审以后可以上诉,二审以后可以申诉再审,但对终审裁判当事人必须执行,其他部门也不能再插手处理。即使经过司法终审的案件仍然有错误,也只能经过司法的申诉程序来纠正,不能将其重新社会化。
培育司法终局意识重点在赋予司法应有权威。首先,要明确法院作为专门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是对社会矛盾纠纷行使最终裁决权的司法机关;其次,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终结纠纷的能力水平,凡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都要尽最大努力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不再把矛盾重新推向社会;第三,必须科学定位信访职能,不断加大依法治访力度。把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和政治参与功能分别开来,强化信访的政治参与表达功能,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而将权利救济严格纳入司法救济途经,坚持运用法律方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