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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北京职工医保有没有“歧视外地人”?
时间:2012-04-22 10:08:44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明浩 
 近日,网上盛传非京籍参保人员在京患特殊重症不能报销医疗费用,有媒体据此报道北京医保政策存在“户籍歧视”。对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这种情况属于“先参保后患病”,符合本市医保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是“户籍歧视”还是防止“骗保”

  人社局表示,“先参保后患病”人员可享医保报销待遇

  26岁的“北漂”女孩赵静(化名)发微博称,今年3月份,其男友李楠被检查出患有肿瘤,她向12333热线询问外地户口在北京上医保如果得了特殊重大疾病如何报销时,被告知:“这种情况,外地户口不能报销。”

  李楠已在京工作参保2年,照章纳税,至今都在缴纳医保费用,为何在患大病后不能像北京人一样享受报销待遇?赵静想不通,又向朝阳区医保中心询问,得到的仍是相同答案。工作人员告诉她,有关政策规定,在京参保的非京籍人士一旦患特殊疾病,就不再享有医保。出台这一政策,是为防止外地人到京“骗保”。

  不过,工作人员表示,可提交一份《朝阳区外埠人员申报特殊病种申请单》,外加定点医院医保办及参保人所在单位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医院盖章的首次诊断证明、首次确诊该特殊病的病历复印件,再附上参保人的社保卡及北京市医保手册,“证明不是骗保”后,可进行报销。

  记者致电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经查实,确认李楠为2010年6月参保,如其在2012年诊断出肿瘤,属于“先参保后患病”的人员,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北京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分户籍,都应参保并享受同样的医保待遇。”

  外来参保人患重病后能否续保

  专家称,相关部门应就续保给出明确解释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与北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京籍职工和京籍职工享受医保待遇是相同的。然而,另一纸规定却让赵静和家人心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2月16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这条规定被网友转发,认为“北京医保歧视外地人”。

  市人力社保局就此解释说,此规定的意思是,患有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简单而言,“先患病,再参保”是不可以的,并不是指“先参保,后患病”就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治疗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巨大,年报销金额将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而北京的医疗保险是区域统筹,资金的来源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保障的主体是在本市工作并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得了大病都到北京参保,本市医保将无法承受,也会侵占其他参保人的利益。

  有专家表示,在全国医保基金尚没有统筹的情况下,地方社保部门为防止“骗保”出台此规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如果规定外来的参保人患重病后无权续保,特别是当事人已连续参保才患重病,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北京并未写明已参保人如患特殊疾病需立即退保。根据“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只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才被停止医保。专家表示,相关部门应对这一规定给出明确解释,让外地来京人员了解享有的福利和限制。也有专家认为,这一争议的出现与现有医保管理体制有关,不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能够决定和办到的,只有采取有力措施把医保政策梳理得更加合理,才能惠及更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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