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征收个税,公平吗?
时间:2012-04-10 09:08:4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 亮
核心提示
■将减免额设定为涵盖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才能保证家庭不因个税征收而受到伤害
■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息网,将家庭的所有收入纳入税收监管范畴,是个税改革的前提
■目前个税改革亟须改变分类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须尽早建立
要
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对现行税制进行大手术。但现实是什么样呢?尽管目前个税“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税”改革尚难推行,但大部分专家学者
认为已有部分城市具备进行试点的条件。关于“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征收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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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2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中,今年两会上为各方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改
革并未出现在其中。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个税改革工作停滞。据悉,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
做好技术准备。
按家庭征个税能体现公平吗?
一个穷困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但这一个人仍然按照现行起征点缴税——这合理吗?
假如换一种思路,改成按家庭征税,也就是在衡量整个家庭负担之后,定一个更加高的减免额,使得这个人可以纳更少的税或者不纳税——这样合理吗?
一系列问题,指向最近再被热议的个税话题。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按照单个劳动者的收入计征个税,但在现实当中,每个劳动者的家庭经济负担是不一样的。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系主任、财税研究所所
长曾康华认为,个税的征收主旨是为了“削峰填谷”,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收入落差。在此理念下,才有个税征收抵达公平的愿景。
“与综合税制相比,分类征收方式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不能完全体现税负公平。因为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
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反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曾康华说,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模式简单
并且有失公平,由现行分类征收模式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已是必然趋势。
对此,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个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不能让富的更富,穷的更穷”。在此背景下,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个税的基本计征单位,显示出了合理性和必要性——
从家庭出发征税,将免征额设定为涵盖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才能更好地保障家庭不因个税而受到伤害,现行征税方式下,许多属于基本生活费的生活成本或
家庭开支,如孩子的学费、无收入老人的赡养费、房贷月供或房租费、家庭成员看病医疗的个人支付费用均不在个税免征或扣减范围之内……这样的个税体制才更加
公平合理科学,也更人性化,更能够将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特质发挥出来。
短期之内能否实现?
“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短期内有很大难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指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需要信息化的便利条件。目前,发达国
家按家庭征收个税,需要测算个人的各种收入支出、家庭赡养、子女教育等各种开支,最后拿出一个家庭应该征税的额度,多退少补。“国内短期还难以达到上述条
件,各种标准还需要深入研究。目前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不容易。”张培森说。
“这也是为何个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向改
革的目标喊了许多年,却迟迟未能推进的重要原因。”曾康华说,综合征收,需要纳税人如实地申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及家庭的支出负担情况。对于税务机关来
说,不光要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真实收入,还要去核实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在目前,这还是一项人力和物力都无法做到的事情。
诚然,推进按
家庭征收个税改革的前提条件是实现个人信息全国联网,但个人信息全国联网建成,并不一定就能推进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制度改革。有评论指出,按家庭征个
税确有许多技术问题需面对,但在互联网时代,要说存在瓶颈,显然很难解释为什么有些国家早在一百年前就已施行该制度。
有分析人士指
出,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制度,是一次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税制改革,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推进综合加分类的个税制度,建立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
税模式,意味着家庭的所有收入都要纳入税收监管范畴,依法纳税。全国个人信息网一旦覆盖,实现全范围监控,那么对高收入者、掌握特殊资源者来说,就没有避
税的空间和可乘之机。无疑,这将触动高收入者的利益。所以,推进按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收制度改革,最根本的还是需要打破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技术只是一个工
具而已。
个税改革的出路在何方?
对于个税改革,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提议再次提高3500元起征点。对此,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认为:“当前我国个税改革的根本任务不是讨论免征额应该调到多少,而是亟须改变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尽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
“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
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张斌介绍,而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的突出特点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
“随
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日益深入,我国越来越面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拉大的挑战,同时也面临政府缺少调节收入分配手段的现实。既根植于市场经济土壤,又是政
府掌握的再分配手段之一,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日渐凸显,而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个税,无疑更利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的调节。”张斌说。
个税征收制度的改革,包括免征额的调整、税率的调整,乃至征收模式的转轨,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仅仅是税收课题,更是经济课题、社会课题甚至政
治课题。曾康华表示,说到底,税收模式的选择是一个效率和公平的角逐和取舍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同样经历过“痛苦的选择”。“因此,税改是个艰难和漫
长的过程。要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
“个税改革不能全面铺开,但可以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启
动个税改革试点。”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2004年、2005年前后,北京个税信息已经覆盖了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已经具备了上述综合税制
的实施条件。刘桓说,虽然部分城市具备了试点条件,但是综合改革目前仍尚未启动,可能还需要国家立法部门、财政部和地方法规的约束,才能进一步推进。(本
报记者 杨 亮)
专家观点
个税改革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改革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改革信号。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个税都
实行综合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计税是最能体现一个人纳税能力的税制,而我国“十二五”规则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
制。
有利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今后税收改革,可进一步
积极探讨如何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还要经历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在“十二五”期间,我们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再推出进一步动态优化的新方案,
加入综合机制和家庭赡养系数的区别机制,这些都可围绕积极培育、壮大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这样一个导向。
建议尽快明确个税改革时间表
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施蔷生:建议尽快明确个税综合改革、推行以家庭为主要征收单位的时间表,包括明确提出要求纳税人所必须承担的纳税基础工作。当然,也要使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用途和流向更加透明,使纳税人义务和权利对等。
将个税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实行家庭个税制度虽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但是,从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二套房的
实际情况来看,在当前社会征信系统框架内,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多个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杨 亮整理)
资料链接
■美国:
一般来看,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依据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
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个税就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根据纳税人家庭结构、收入状况分别确定个税起征点。
■德国:
政府针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等情况可以少缴个税。
■法国:
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经济状况和子女数量不同,家庭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
■阿根廷:
个税一年一缴,缴税前先要扣除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扶养小孩),余额才纳入征税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