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之前广东的“积分制”入户明显不同,它所体现的核心理念是身份平等。农村人口入户城镇的基本条件,就是“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以落户城镇后能够正常生活为前提。即使是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大的地方,对农村人口有序迁入的控制,也仍然是以这个条件为基础,进行适当调节。而广东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不但要达到积分标准,而且还有计划指标控制,对愿意入户但不愿意交出承包土地、林地的农民,实行有别于城市常住户口的居住证制度;凭借入户的“积分”,主要按文化程度、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服务和受表彰奖励等来计算。这个政策的本意是为了让“优秀”农民工优先落户,从而保持城市人口的较高素质,但实质上是以此为壁垒,剥夺了大部分农民选择落户城镇的权利,也是一种歧视性政策。
这个《通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能力的不同,明确提出了分类户口迁移政策,概括起来就是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适当调整设区的市农村人口落户条件,合理控制大城市人口规模。此外,《通知》还要求把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与户口性质“脱钩”,强调依法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定了有的地方“以土地换户籍”等做法。
实行分类户口迁移政策,其实很有利于江门加快城镇化步伐。近几年我市的城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据《广东统计年鉴2011》的数据,2010年江门城镇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为62.3%,比前一年提高了12.2个百分点,从原来全省12位上升到第9位。这可能是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作了较大调整。2011年我市的城镇化率虽然提高到62.8%,但仍低于全省66.5%的平均水平,更比珠三角总体水平低20个百分点。因此,加快城镇化步伐,仍然是江门经济转型发展的最大潜力所在,也是提高我市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
江门的城镇多数属于县级市市区及建制镇,完全可以突破省制定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政策的限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精神,允许符合基本条件的农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江门市区则可对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者合法稳定职业的年限、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及条件等作适当的规定。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市不少有条件的农民,由于在农村有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以及计划生育政策较城镇宽松等原因,并不愿意落户城镇。为了加快江门的城镇化进程,除了以优质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吸引农民落户城镇外,还必须实行一些特殊政策。例如,依法保障落户城镇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保留其集体经济的收益权,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宅基地和住房可有条件转让等,以吸引更多本地农民到城镇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