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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借拆迁安置敛财 给村民办事受累竟成贪腐理由
时间:2012-02-07 08:27:0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邓红阳 

  城中村的一些村官不善于学习文化、政治、法律等理论知识,没有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群众服务上,而是为谋求个人私利。因此,整合资源开展村官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和警示教育,在严查村官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查找拆迁改造、土地开发利用等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都市区建设的惠民政策要真正落到实处,不能再出现‘雁过拔毛’的现象。很难想象,一个村官借政府的拆迁安置政策,竟然贪污受贿两千余万元。”正在召开的河南省郑州市“两会”,对郑州都市区建设格外青睐,引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热议。而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建设中出现的贪腐问题。

  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这个贪腐村官,就是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村的村支书阎海明。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获悉,这起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村官职务犯罪案,已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

  “2011年,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共立贪污贿赂案20件,全部为大案,其中阎海明一案涉嫌贪污、受贿两千余万元,犯罪数额之大、涉及面之广,在全市所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罕有匹敌。”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检察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了解到,阎海明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竟声称:“我为村民做了不少事儿,应该有点回报。”

  利用惠民政策牟利

  郑州市市区的嵩山南路原是一条“断头路”,随着市区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交通堵塞情况几乎天天发生。对此,郑州市政府决定拓宽改造嵩山南路,拆迁安置工作涉及到齐礼阎村。

  2000年,郑州市政府为妥善安置嵩山南路拓宽改造涉及的齐礼阎村拆迁村民,按照优惠政策,划拨给齐礼阎村近240亩土地用于安置工作。当年9月,齐礼阎村注册成立了郑州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建设居住小区的形式,安置嵩山路打通工程中拆迁的村民。该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地址设在齐礼阎村村委会办公楼内,阎海明兼任董事长。 

  2001年前后,金汇公司将政府划拨的近240亩土地,按照相关程序从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

    2002年前后,郑州某建筑安装公司董事长李某得知齐礼阎村的城中村安置项目后,通过朋友找到阎海明,表示想承接工程项目。随后,李某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了齐礼阎村的工程招投标。不久,该公司就被确定承接近240亩土地的部分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约3000万元。 

  2003年2月,阎海明的朋友张某找到他,称有一家地产公司有意与金汇公司合作,共同开发240亩安置土地。阎海明表示同意,并安排张某与该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商谈。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无法进行合作开发,赵某又提出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让阎海明将金汇公司卖给他们。

  阎海明认为,以金汇公司当时的实力,无法独立开发如此大的工程,就同意了赵某的提议。金汇公司近240亩土地原先的规划是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参照当时商品房市场价格,25万平方米价值1.5亿元人民币。 

  赵某和阎海明商量好转让条件后,张某说:“公司转让的事办完了,我们二人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我们怎么办?”赵某说:“你们个人的事好办,我请示公司领导给你们两个人弄800万元行不行?”阎海明和张某听后表示同意。但半个月后,赵某因其他原因被调往外地工作,该地产公司准备另派他人接手公司转让事宜,阎海明不同意,于是这件事被搁置。

  河南某置业公司的郭某得知金汇公司股权转让暂停一事后,主动找到阎海明,提出有意接手金汇公司,表示可以在之前谈判所提条件基础上,给予齐礼阎村更优惠的条件。 

  在与郭某谈判过程中,阎海明提出,除了1.5亿元股权转让费外,需要再另外给齐礼阎村5500平方米的门面房,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郭经测算后表示同意。随后,经过齐礼阎村集体研究,决定以股权转让形式将金汇公司出让给郭某所在的置业公司。2003年8月底,双方签订了金汇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在阎海明、张某与郭某商谈股权转让过程中,阎、张二人提出,他们与之前的地产公司谈判时,对方同意给他们二人800万元好处费。郭某表示,他们公司也可以支付800万元好处费。 

  私分公款收受贿赂

  金汇公司转让后,在清理原来的账目时,公司法律顾问发现公司账上还有800万元的赢利款,于是就与张某一起来找到阎海明说:“金汇公司虽然卖了,但公司还完贷款及其他款项后,账上还剩下800万元。这些钱全都是金汇公司开发金汇小区的收入,和齐礼阎村无关。我们为金汇公司辛苦了这么多年,也没有得到什么实惠,这800万元我们可以取出来自己花。”

阎海明说:“这800万元是金汇公司的钱,我们怎么能取出来自己花?我还是齐礼阎村的书记,我不方便出面。”张某随机表示:“我们可以以退还集资款的名义把钱取出来,你不方便出面,我们两个可以出面,以公司退还我们集资款的名义把800万元取出来,我们3人分了。” 

  由于阎海明是金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他的印鉴无法取出这笔钱,于是阎海明叫来财务会计说:“把公司剩余的800万元取出来交给张某和法律顾问,让他们去把公司的账还了。”之后,公司财务会计便与张某和法律顾问陆续将800万元取了出来。 

  事后,3人将此800万元私分,其中法律顾问分了100万元。

  2003年年底,随着金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正在施工的郑州某建筑安装公司被告知停工。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经过了解,才知道金汇公司整体打包连带资质已经出让给了郭某的置业公司。该公司以调整规划为由,拒绝李某所在的公司继续施工。

  李某随后找到阎海明,要求赔偿前期投资,阎海明答应从中协调。2004年年底,金汇公司将240万元赔偿款打到了李某的公司账户上。当年3月底,李某将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赠予给阎海明,对赔偿一事表示感谢。 

  2006年下半年,李某得知齐礼阎村一处办公楼正在对外招标,就让公司报名竞标。当时,参加竞标的有几家施工单位,李某对竞标能否成功心里没底,便向阎海明询问标底情况。阎海明说标底大概在1700万元左右。没过多久,在开标评标中,李某所在的公司果然以1700多万元中标。2007年2月至5月,李某先后赠予阎海明现金共计50万元表示感谢。阎海明将其中的15万元送给了该工程的负责人。

  ■沉思录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城中村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成了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牟利的主要目标。

  由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机制,一些村干部大搞一言堂或家长制,一意孤行,独立决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与开发商私下串通,在谈判中达成“互利互惠”的政策,看似维护了村民利益,实则将村民和集体利益置之度外,只要是对村干部有利、对开发商有利,就以此作为交易的前提和条件,从中牟取暴利及接受开发商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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