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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宏:向农民及时返还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时间:2012-02-01 09:28:40  来源:人民网 

  前不久,中央召开了农村工作会议讨论农业问题,温总理也发表了关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谈话。这也许意味着我国对农民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业问题,早在古典经济学里,人们就已经发现,农业和其他产业相比,是一个弱势产业。土地生产力增长的边际效益递减和食品需求的弹性不足这两大规律,决定了农业无法无限增长,而人均土地规模的狭小又使得中国农业更加难以独立经营。因此,如何保护农民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致到了上世纪的60年代前后,在工业化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各个国家先后通过制定农业宪章,大张旗鼓地着手解决保护农民利益的问题。最早的是瑞士的《农业法》(1951年),接着有德国的《农业法》(1955年),荷兰的《促进农业、渔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及适当价格的形成,以及谋求这些产品消费者利益的新法案》(1957年),法国的《关于农业发展方向的法律》(1960年)。

  这些法律的一个核心,就是正视各国经济发展中的工农和城乡的差别,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今后农村发展和建设的一个准则和目标:使农业经营者和农业工资劳动者获得和其他职业的就业者同等的经济收入。

  比如,德国的《农业法》第一条就规定:“应该使农业就业者的社会地位能够与可以比较的其他职业人口相适应”。法国的《关于农业发展方向的法律》第一条也规定:为了使农业经营者及农业工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能与其他职业部门的人员保持在同一水平,要消除农业就业者与其他产业就业者之间存在的收入不均的原因,以促使农业能够适当取得经济发展的利益”。

  1961年,亚洲的日本也仿效西欧各国,制定了日本的《农业基本法》,其第一条也规定,农业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农业与其他产业的生产力差距,提高农业生产力,并增加农业就业者的所得,使其能与其他产业就业者享受平等的生活。”

  那么,各国政府是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的呢?我们以日本为例子来考察。

  日本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最早的措施,就是把私有制下的农民组织起来。1947年日本就制定了《农民协同组合法》,把100%的农民组织进了农协组织中。农协组织是日本农民全方位的经济合作组织,通过联合经营,个体小农变相扩大了农业的经营规模,形成了家庭所有但以村为规模的农场式农业生产。更主要的是,农民通过农协集体垄断了农村的商业和金融保险业,驱逐了城市资本,保证了农村的商业和金融业利润留在农民自己手里。

  日本保护农民利益的第二个重要举措就是发动农村工业化。这里的农村工业化按照我的定义,是指农村从单一的农业经济结构向农工商并举的复合经济结构发展的过程。日本政府在制定农业基本法时就计划促进部分小农向其他行业转移来实行农业大规模经营。尽管这一目标并未实现,但长期的农村工业化运动,使得日本兼业农民大量增长,大部分农村通过引进工业等方式实现了农村的以工业为主、农工商并举的复合经济结构,从80年代开始日本农民的平均收入中非农的收入就超过了80%。

  日本保护农民利益的第三个重要方面在于及时向农民返还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成果。比如,在粮食价格上,日本政府通过政府和农协的每年定期协商制度,保证了农产品随着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在一定阶段通过关税制度保护国内农业生产;此外更大量的是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间接补贴。有人统计各种补贴占了日本农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

  这这些广泛而有效的保护政策之下,日本农民家庭的平均年收入从1970年开始超过城市家庭,一直保持至今。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日本社会学家在划分日本社会阶层时,已开始把农民阶层划入了社会的中产阶层。(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教授 中国日本史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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