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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民工”称谓只是城乡平权第一步
时间:2012-01-13 09:42:44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顾骏 

  1月11日,李方平等八位律师、学者向国务院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书认为,“农民工”称谓存在歧视成分,不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请国务院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行文中变更“农民工”称谓,并借此推动城乡户籍平权。

  在中国,有两个带有明显歧视色彩,却被全社会尤其是各级政府长期袭用的概念,一个是流动人口,一个是农民工。两个名词指的是同一群体,那就是从农村来城里工作的人员。

  所谓“流动人口”,他们不同于移民,来自其他地方,却没有在一个地方扎下根来,而是候鸟般,每年从乡村来到城市,而且每次回乡,不知道下次飞往 哪里。因为无根,所以“流动”。所谓“农民工”,更加形象:身体进了城,干的是工厂或工地的活,根基仍在乡村,身份还是农民。一身二任的“农民工”揭示了 中国工业化领先城市化,城乡之间有鸿沟的现实。

  流动的农民工以自己的劳动、青春、鲜血乃至生命,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其工资低下且常被拖欠,保障缺乏,为中国产品争得了价廉物美的国际市场地位。他们是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一些城市却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他们招之即来,挥之即去。

  如此缺乏权利含量的身份,理所当然得不到新生代进城务工者的认同和接受。2011年12月8日,全国妇联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超过八成的新 生代进城务工者不希望被称为“农民工”。在日常生活中受惠于他们的老市民,也同样不认同、不接受这一歧视性称谓。2010年2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 对全国31个省(区、市)7402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3%的受调查者认同新生代农民工成为“新市民”。

  社会各界对于改变“农民工”称谓的呼吁声更趋高涨,并且得到了各地各级政府的响应:

  去年12月,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提出,“农民工”称呼背后有歧视,要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融入社会。今年年初,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要求加快研究并适时 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职业和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促进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融合。

  1月4日,民政部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进城务工人员参与城市社区生活的“路线图”。

  现在,八位律师、学者向国务院寄送公民建议书,说明在这一问题上全社会已达成高度共识。

  取消“农民工”称谓,首先在于清除对部分公民肆无忌惮的歧视态度。城乡二元结构是现实,即使取消“农民工”称谓,也不代表马上就能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不平等待遇。从清理“农民工”称谓开始,我们应进一步清理公共生活中公然存在的各种歧视现象。

  取消“农民工”称谓,只是开始。“农民工”称谓的背后有歧视,歧视背后是利益。一旦“农民工”被正名为“新市民”,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市民的权 利含金量到底有多少?缺乏市民待遇的“新市民”称谓,相比“农民工”只是将歧视从公开转为隐蔽,尽管这也是一种进步,但这点进步绝对不是国民期待的全部。 在国家的主持下,由流入地大城市采取主动,将“新市民”的待遇具体而详细地落实下来,是取消“农民工”称谓的后续内容。

  取消“农民工”称谓,必须进一步拓展为实实在在地清理城乡二元结构本身。存在于“农民工”身上的城乡鸿沟,不可能随着这一称谓的消失而消失,但应该有一个时间表和行动方案,因为只要城乡鸿沟在,“农民工”这种尴尬的身份就不会消除,“新市民”很容易转回“农民工”。

  到这里,我们已经用不着证明,八位律师、学者何以要向国务院上书取消“农民工”称谓,因为这一名称的变动关系到宏观体制,没有国家层面的决心和行动,仅仅在民间或在政府公文中取消这一称谓,农民工的市民权益只可能“徒有其名”。

  八位律师、学者的责任心应该得到国家善意的回应,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国家尽责的维护。如果我们承认,在取消“农民工”这一歧视性称谓上,国民走在了国家的前头,那么在维护新市民和农村居民的合法权利上,国家应该走得更快一些,更主动些,更积极些,更实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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