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重庆拟规定公司利润上涨员工可要求加薪
时间:2011-10-12 10:39:41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公司利润年年走高,可自己的工资原地踏步,想提加薪,又怕老板给穿小鞋。这应该是不少职场中人的共同尴尬。我市正在推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市总工会拟定的《重庆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有工会才能集体协商

何为工资集体协商?做个对比,以前要让老板加工资,你只能以个人的名义,与老板谈。大多数情况下,老板开好多工资,要么接受你继续干,要么你走人,另谋高就。

而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可以依托工会,让工会代表职工集体与老板谈涨工资。“当然,也包括老板因为实际情况,适当降薪的情况。”

既然是协商,就会有双方代表,《条例(草案)》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劳方代表只能是企业工会、区域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区域或者行业,劳资双方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首先成立工会。

资方协商代表除不能全是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外,而且应当有女性代表。劳方协商代表应当有工程技术人员,劳务派遣工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有劳务派遣工作为劳方协商代表。在人数方面,双方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九名。而集体协商的结果,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九大类“薪金”可协商

《条例(草案)》认为有九大类“薪金”可集体协商,包括职工工资最低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以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各类职工工资分配系数;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病事假及有薪假工资待遇;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

工资协议一年内有效

而随着企业利润增长,职工工资应当增长,且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有涨也有跌,当企业确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经营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调整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协议并不是一劳永逸,《条例(草案)》规定工资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同一区域不同行业签订的工资协议,其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工资协议的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渝中区做厨师,你和老板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渝中区整个区域工资协议的标准。

链接>

渝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最高涨了20%

目前渝中区已经有2000余家企业进行了工资的集体协商,根据目前协商的情况来看,“谈判的结果都是上涨,最高的平均工资涨了20%。”渝中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称。

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阻力,“比如说资方(老板)不愿意加工资,对工会提出的加工资要求不理睬,但这也是少数。”

该负责人称,工资集体协商,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一个谈判机制,“不再是一方说了算,虽然双方为争取利益有博弈。”

案例>

一张谈判桌,劳方、资方代表两头坐,可以想象,心里打鼓的,恐怕还是劳方的代表们。帮大家出头,会不会引起老板报复?根据此前试点、调研的情况,结合外地经验,《条例(草案)》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报复劳方代表,老板要赔偿

情景:

沿海某电子厂的员工推选出代表,与厂方协商涨工资。员工代表都是热心人,而且都是骨干。这一谈,前前后后,就是好几个月。这段时间里,员工代表一个个都被找了理由调岗、降薪,甚至开除。

应对:

《条例(草案)》规定,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企业不得因此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枪打出头鸟的担心,《条例(草案)》也考虑周全,“无故调动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责任方限期改正,给协商代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经济损失金额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工资和福利,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重庆奇火锅工资协商现场会。(资料图片) 重庆晨报记者 甘侠义 摄

拒绝工资协商,最高可罚1万

情景:

中部某省,物价高涨,一家制鞋厂的员工起了涨工资的心思。这家鞋厂是有工会的,按照相关规定,一步步操作下来,协商要约很快就发给了厂方。然而,厂房使出拖字诀,置之不理。时间长了,员工的士气和热情就退了,协商也就不了了之。

应对:

工资协商,劳资双方都可以提出要约。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会应当征求职工的意见,主动提出要约。提出要约后,另一方必须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条例(草案)》规定,凡是阻挠职工组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工资协议文本及其相关资料的;不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已生效的工资协议的;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的,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十五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