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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可信,则“真相”无意义
时间:2011-09-19 10:15:0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邓清波 

    对于那些急于通过调查报告了解事故真相的人来说,调查报告未能如期公布,失望是难免的。不过,1998年6月3日,德国高铁发生了一场特大铁路事故,技术调查和法律审判前后进行了5年之久。为什么会如此呢?这不完全是因为事故原因本身的复杂,更重要的是,技术调查和法律审判都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来不得丝毫马虎。因此,对于此次动车追尾事故的调查,公众在关注真相的同时,也更应该关注调查的程序,是否依法科学可信。

    每当出了事故,人们都自然会追问真相。可是,真相往往并不容易得到。湖北襄樊高莺莺案有真相吗?陕西野生华南虎照片事件有真相吗?诸如此类轰动一时的事件,有关部门说已经调查出真相,但不信者恒不信,就是因为,调查的过程中总是充满了程序瑕疵。程序不可信,则结论无法让人相信。

    此次动车追尾事故调查,人们也曾经在程序上有个质疑,比如,最初公布的调查组名单中,铁道部官员赫然在目。在舆论质疑这会导致铁道部门自己查自己之后,国务院及时调整了相关名单,铁道部官员从调查组名单中被剔除出去。应该说,这在调查程序的可信性上,多了一些保障。然而,尽管如此,相关的调查程序目前仍然和真相一样扑朔迷离。

    调查组成立以来,工作进展究竟如何,媒体和公众所能了解的信息非常之少,可以说,许多的调查程序其实都是不够透明的。事实上,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则现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本身就存在不少可议之处,比如它对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含糊其辞。该条例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而没有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也作为原则,说明它更重视的是结果而不是程序。

    条例又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而没有把调查组的独立性作为原则。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何谓“直接利害关系”其实是语焉不详的,所以这次动车追尾事故调查组的最初名单中就有了铁道部官员。

    此外,条例并没有规定调查过程应该尽可能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没有规定调查报告必须及时向公众公布,相反,它倒是特别强调了“保密”的需要: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所以,在这次动车追尾事故调查过程中,公众能够了解到的信息可谓少之又少,只能眼巴巴地等着最后的调查报告公布,而事实上这个调查报告还未必会公布或者详尽公布。那么,在调查程序如此迷离、如此不透明的情况下,事故的真相,真的能够最终浮现于公众的眼前吗?就算最后调查报告给出一个“真相”,它又能打消所有疑虑、取得公众的完全信任吗?对于频发的事故,我们缺乏的其实不只是可信的真相,更有真正科学、严格、可信的查处程序。

    正是由于这个程序存在太多模糊灰色地带,它才会始终给有些人以侥幸心理,纵然发生了事故,真相也还可以被隐藏,责任也还可以被推卸。于是,事故才会屡禁不止。所以,公众期待可信的真相,可是公众更应该期待科学、严格、可信的程序。建立健全这样的程序机制,才是现有权力缺乏制衡和监督情形下的致命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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