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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下病人不能被视为正常
时间:2011-08-26 09:12:22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张贵峰 

    24日深夜,上海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医院宣传科负责人称,事发时手术室内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相继撤离;手术台上的病人则因无法逃离不幸身亡。(8月25日《新民晚报》)

    身为肩负“救死扶伤”使命的医务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竟然丢下手中的病人,且是正在做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不顾,集体抢先逃命而去。这无疑是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极大讽刺。

    或许有人会说,上述“医跑跑”事件中,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的并非医生的诊治行为,而主要是意外的火灾。面对火灾,医务人员也是人,也有基于自保性命的紧急避险权利。

   对此,刑法有明确的条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就是说,在履职过程中,作为依法“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医务人员其实是无权适用紧急避险条款的。更何况,根据新闻报道,6名医务人员、1名病人,且“手术室的火并不大”,救险的难度应该并不算大。

   不难想象,面对危难,如果医生也可以在病人面前紧急避险、优先自保性命,那么,我们的基本社会秩序将会面临一种怎样的颠覆和混乱——同样为了避险而自保性命,军人岂不是也可以拒绝上战场,警察也可以拒绝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消防人员可以拒绝救火,防汛人员可以拒绝防洪……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人只要选择了特定职业,就意味着他要担负起职业责任,承担职业伦理,如果做不到,就应被视为不适合从事这一职业,应该退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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