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也指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非居民区,从铁路桥梁外侧起不少于15米。”目前,公路和铁路部门正根据各自对《公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理解,以及铁路和公路距离的测试方法、出现事故后各种状况的预估,表达着各自的意见,但双方离共识很远。
事情到了这个局面,双方肯定都有难处和苦衷。而想起各类事故惨烈的场面,在给生者和死伤者造成无尽痛苦时,有关部门的态度,最好是宜“细”不宜“粗”,少一份粗枝大叶,就少一份悲剧发生的几率。目前,公路和铁路方还各自保留着意见,谁也说不服谁。因为谁都明白,如果按对方的主张行事,自己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依双方的实力,谁都可以调动专家,来说自己的施工没问题。
这就引出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在遭遇这样的情况时,该由什么样的机构,从法理和技术的角度,给出科学而权威的结论。这个结论必须具有双方无法拒绝的法律效力。这样具有科学法庭性质的机构,目前还是一个空白。看来,这一课必须加速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