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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寿龙:遣返赖昌星们的难点究竟在哪
时间:2011-08-24 13:27:51  来源:人民网 
  缉拿外逃贪官,涉及国家间主权关系问题

  外逃贪官的有些贪污腐败行为是在国内发生的,但很多行为,尤其是资金转移行为,具有跨国界的特点;其生存行为也具有跨国界的特征。这时,要调查外逃贪官的资金以及缉拿外逃贪官,就涉及到国家间的主权关系问题。

  目前,从司法上讲,每个国家都是主权国家,一个国家的警察不可能去另一个国家调查犯罪行为,更不可能直接去另一个国家缉拿逃犯。况且司法审判,也往往不审判发生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这种司法主权分割的状况,使得各国打击跨国犯罪不得不面临国际间司法主权分割的障碍。为了克服这一障碍,国际上逐步建立了两个制度:国际刑警制度和引渡制度。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是仅次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有184个成员国,不过每年的预算仅有3000多万欧元。其主要使命是汇集和审核国际犯罪资料,搜集各种刑事犯案件及犯罪指纹、照片、档案;通报重要案犯线索、通缉追捕重要罪犯和引渡重要犯罪分子;在成员国之间交换犯罪信息等。所以,它是一个国家间刑事警察国家犯罪信息交流和合作平台,同时也是通缉和缉拿国际犯罪分子的跨国合作平台。中国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成立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隶属于公安部刑侦局,主要工作是打击走私、贩毒、伪造国家货币、国际恐怖活动和国际诈骗等国际性犯罪。通过国际刑警的制度平台,到2005年中国已经缉拿了320多名外逃贪官。

  如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涉案金额达2.532亿元,她先逃到新加坡,觉得不安全,再逃到美国,然后又逃到荷兰。浙江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全球通缉杨秀珠。最后荷兰警察抓到了杨秀珠,并通过引渡,遣返回国,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项制度,就是引渡。引渡是国际司法协助的制度。这项制度没有国际组织,但有相应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作为支持。它需要两个主权国家签订引渡协议,还要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要求。一般来说,引渡的人必须是提出请求国的人,而且犯罪的发生地也在请求国;嫌犯的罪行在被请求国也是犯罪,而且是普通刑事犯罪,在一定的刑期以上。嫌犯被引渡后,还不会遭到酷刑虐待,也不会被判处死刑等。

  外逃贪官遣返的难点在哪

  国际刑警组织和引渡协议,给缉拿外逃贪官,包括其他刑事罪犯,提供了制度上的途径。但是,为什么还有众多贪官逍遥海外?

  这是因为,首先国际刑警组织作用仅仅在于提供协助,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它通过审查,可以应会员国要求,向全世界发出通缉令,但是它对于成员国的刑警没有指挥权。所以,要真正抓捕所在国的罪犯,还需要依靠所在国的警察,而且是否积极抓捕、能否抓捕,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法律和司法体制的要求。一般来说外逃贪官,都是利用真的假护照,也就是真护照假名出国的,其海关就没有真名的入境记录。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没有严格的户籍制度,也没有严格的身份证制度,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警察很难采取行动,抓捕嫌犯。更何况,中国和一些国家的刑事合作关系,往往受政治、经贸关系等影响。复杂的司法和复杂的政治经贸关系,使得本来就很难的缉拿逃犯活动雪上加霜。

  其次,引渡上的障碍。中国制定引渡法的时间比较短,和各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实践历史不长。中国2000年12月28日才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到目前为止,只与40个国家有引渡协议,或者有与引渡相关的司法协助协议,但是与绝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引渡协议。贪官一旦逃往没有司法引渡协议的国家,从司法上来说,就没有任何机制,可以让该贪官引渡回国。即使有引渡协议,依然会因为中国和协议国国内法及其司法体制的差异而阻力重重。比如很多国家没有死刑,而很多重要罪犯,在中国很可能被判处死刑。一旦要判处死刑,这些国家就会拒绝引渡要求。

  还有,由于引渡协议往往是主权国家通过外交途径签订的,很多国家都实施司法独立的制度,外交机构和司法机构复杂的协调,又给引渡增加了变数。中国的司法制度不够透明,与很多国家相比,我们的刑罚处罚过重,罪种过多,执法往往从重从快从严,与国际上的漫长的司法程序实践和轻刑化趋向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因素,也增加了引渡的难度。况且,由于引渡的法律一般都限于普通刑事罪犯,如果贪官提出政治避难,相关的审理程序十分漫长,如赖昌星,一审理就过了12年。如果过了20年,过了中国法律的追诉期,他就永远逍遥法外了。

  为了更好地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并取得所在国警方的积极合作,改革我国的司法制度,透明、公正司法和执法,取消酷刑,乃至取消死刑,让中国的司法制度也能够跟上发达国家的水平,从而取得世界各国的信任,也是重中之重的选择。

  不过,在签订引渡协议之前,贪官外逃到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让他们回国伏法,也并不是没有途径,如非法移民遣返等。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协议,但是赖昌星却能被遣返回国,其核心就在于中国政府的不懈努力,以及中加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与互信。

  赖昌星被遣返回国了,对外逃贪官来说,可以说是一个不幸的转折点。它表明,外逃贪官的好日子不多了。但是,要把外逃贪官全部缉拿归案,最大限度地追回外逃资金,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责编/张晓 美编/石玉

  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末。近年来外逃的腐败分子及其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究竟有多少,至今还没有一组公认的数据,只能根据各方报道勾画出大体状况。 延伸阅读 

  一、还在外逃的典型腐败分子

  高严:原十五届中央委员、正部级、电力高官,出逃后至今下落不明;

  蒋基芳: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原局长、党组书记;

  于志安:原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董事长;

  童言白 :原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二、逃亡目标国:多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

  1.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

  2.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3.一些无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国家证件的,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的小国,伺机过渡;

  4.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人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证”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三、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八种方式

  1.用现金走私来转移

  直接携带出境,方式简单,费用低,但数额有限,风险较大。

  2.替代性汇款体系

  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

  3.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

  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4.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

  5.利用信用卡向境外转移资产

  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转移。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

  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7.海外直接收受

  在境外直接完成贪污、受贿等过程。如巨额回扣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

  8.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

  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生,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以上资料根据《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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