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依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农村金融促进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的内生机制并没有形成,金融需求不满足与资金外流并存,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供求对接的有效机制尚待形成,正规金融服务“断层”现象依然存在,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市场垄断、过度竞争与供给不足同时并存。
为此,需要改变用城市金融推动农村金融的理念和做法,以及单方面强调金融机构调整、重组和监管的政策,从全方位满足“三农”金融需求和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功能的视角,建立农村金融供求均衡的、竞争与合作有效耦合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按照农村金融供求均衡理念,对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农村中小企业作适当市场细分,实现四个“有效对接”,推进农村金融均衡发展。
正规金融供给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需求有效对接
由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信贷供给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需求相适应,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信贷交易费用较高、交易规模较大、客户不能过于分散、担保条件要求严格,而龙头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已参与到了城市经济的市场分工中,在利润水平及担保资格上都能够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要求,有些企业甚至能够得到政府的隐性担保,加之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能够提供其经营状况的财务信息,信贷信息不对称现象也能有所缓解,因此,二者具有相互对接的可行性。尽管农村正规金融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但从其本身特点以及龙头企业发展角度看,实现正规金融供给与龙头企业金融需求对接具有必然性。所以,中国农业银行应定位为农村高端商业银行,在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主要满足大规模的资金需求。通过政策引导,把农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存款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农业信贷,把农业银行办成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银行。
正规中小金融机构信贷供给与市场型农户、乡镇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金融需求有效对接
正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与市场型农户、乡镇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相适应,市场型农户、乡镇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数额相对较大,借贷风险较大,不易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由于其自身在资产水平上的有限性,使得他们不能像龙头企业那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商业贷款。
正规中小型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相对于大银行在成本控制上存在较大优势,而且较易了解市场型农户、乡镇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可根据其还款的信誉状况来控制贷款额度,降低金融风险;中小型金融机构倾向于通过市场交易过程发放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按市场利率取得更高收益。市场型农户、乡镇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接受市场利率,也倾向于通过市场交易过程获得贷款,二者之间交易易于达成。
另外,正规中小型金融机构具有一定优势:资金“取之当地、用之当地”;员工是融入到社区生活的成员,熟悉本地客户;组织架构灵活简单,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贷款方式以“零售”为主,成本低廉、创新速度快;决策灵活,能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二者之间实现金融交易对接具有必然性。
目前,农村正规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应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发展,构建起民营的、独资的、合伙的、外资的正规中小型金融机构,大力开展涉农金融业务。
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供给与温饱型农户金融需求有效对接
农村小额信贷,主要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农户的信誉状况为根据,在核定的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或少抵押担保的贷款。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供给与温饱型农户金融需求相适应,他们之间的交易对接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目前,温饱型农户占到整个农户的60%左右,他们的借贷需求并不高,还贷能力较强,二者之间的信贷交易易于达成。农信社和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决定其在农村的生存空间。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情况看,即使服务于弱势群体,也有盈利和发展空间。农信社应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宗旨,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科学的内部激励机制,切实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适应农村温饱型农户金融需求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信贷交易机制,提高农户贷款覆盖面;通过农户小额信贷、联户贷款等方式,不断增加对温饱型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当前,农户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有:资金缺口大、贷款使用方向单一、贷款期限无法适应农业生产周期的需要、小额信贷额度低等。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措施逐步扩大无抵押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尝试打破农户小额信贷期限管理的限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尝试分等级确定农户的授信额度,适当提高贷款额;拓展农信社小额信贷的领域,由单纯的农业生产扩大到农户的生产、生活、消费、养殖、加工、运输、助学等方面,扩大到农村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等领域。
非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与温饱型、贫困型农户金融需求有效对接
民间自由借贷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加上具有共有的社区信息、共同的价值观、生产交易等,且可接受的担保物品种类灵活,甚至担保品市场价值不高,也能够较好地约束违约,与温饱型、贫困型农户信贷交易易于达成,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对接具有必然性。
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其交易规模较大、参与者组织化程度较高,以专业放贷组织和广大民营企业为主,交易方式规范,具备良好的契约信用。对这类非正规金融可予以合法化,使其交易、信用关系及产权形式等非正式制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并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竞争者;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其规模较小,参与者大多是分散的温饱型、贫困型农户,资金主要用于农户生产和生活需要,对此类非正规金融应给予鼓励和合理引导,防止其转化成“高利贷”。同时,积极发展小规模的资金互助组织,通过社员把资金以入股方式集中起来实行互助,可以有效解决农民短期融资困难。应鼓励和允许条件成熟的地方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外资发展民间借贷,使其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小额信贷金融服务。
总之,由于商业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发展的实际需求,上述市场细分和四个“有效对接”在不同地区可实现不同形式组合,不同对接之间也可实现适当组合,哪种对接多一点、少一点,可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其判断标准是以金融资本效率为先,有效率的“有效对接”就优先发展。
为了实现以上四个“有效对接”,还必须采取以下配套政策:一是建立新型农村货款抵押担保机制,分担农业信贷风险;二是深化政策性金融改革,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三是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四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和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