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的破产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对于“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而言,也缺少债务豁免和重新创业的机会。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据悉,《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在形成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设立、豁免财产、免责考察期等的规定很重要。《工作指引》明确,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对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工作指引》明确,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可以指定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政府部门的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