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这是继9月14日出台“楼市新政15条”后,成都对购房摇号的相关政策又作出的细化规定。
根据《补充通知》,成都将实行购房资格预审,购房人可登录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据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购房资格预审,并凭购房登记系统赋予的“购房资格预审码”参与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2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补充通知》规定,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以内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有序销售;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至3倍之间的,按原有规定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20%,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后剩余房源的60%;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补充通知》还规定,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放弃已选购房源达到2次的,自其第2次放弃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记减分,暂停网签备案系统,暂停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