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近日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细则》强调,各地要引导村民依规划选址建设,在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宅基地用地。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细则》包括计划指标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规划管控引领、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等方面。《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安排自然资源部单列下达全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报实销、优先保障。
《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用审批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
《细则》明确,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村庄规划要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明确管控要求。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