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9月20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五部委推进收费公路清理 地方利益纠结成最大阻力
时间:2011-06-17 11:07:0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任雪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允许一些外商、外资投资修路,之后由政府部门批准修路企业对这些路段进行收费

  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出台,对公路收费进行规范

  2006年、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公路收费做了统一规范和相应的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5部委联合召开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6月2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规模如此之大的专项行动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结合前段时间接连被曝光的“天价过路费”、“过路费暴利超房地产”、“过路费收费潜规则”等乱收费现象,不少人感慨此次清理工作正当其时。不过,也有人提出,此次清理工作能否给公路乱收费现象断根?

  记者调查

  群众希望加强监督

  对此次由5部委联合推进的专项清理工作,与此有着切身利益的司机怎么看?

  “现在公路收费的问题很多,治理乱象还是需要加强监督。”经常往返于北京市与河南省之间的货运司机王先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我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过很多乱收费的现象,我觉得其中的问题一方面在于信息公开不够,另一方面就是遇到问题无处投诉。”王先生说,现在,跑长途的司机大多不知道收费站的规定收费年限,这样一来,司机不管是遇到正常收费的收费站,还是违规延期收费的收费站,都得掏钱交“过路费”。

  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虽然每个地方都会在公路旁公布公路收费的举报电话,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的影响,这些举报多数不管用,甚至连举报电话都打不通。

  “有一次,我在河南省宝丰县被自称是流动治超站的人拦下,因为有人没有穿制服,我就打路边公布的举报电话咨询,结果发现是空号。”王先生说。

  “如果能建立一个自下而上、较为畅通的举报监督渠道,加强收费标准、期限的信息公开工作,违规收费的问题可能就会少发生一些、解决得更快些。”在北京从事电脑物流运输的程列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治理背景

  联合整治并非首次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5部委的清理决定出台后,也有一些评论人士对此次清理的效果不甚看好,其原因在于,此前已有过数次治理行动。整治公路乱收费有怎样的历史背景?《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交通部专家张柱庭。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起,广东一带开始征收过路费。当时公路还比较少,大多都是对一些三级公路进行收费,主要用于修建维护公路。”张柱庭说,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因为我国当时没有足够的资金修路,因此允许一些外商、外资可以投资修路,之后由政府部门批准修路企业对这些路段进行收费,但也是有相应年限的,到收费年限后就收归国家所有。在2004年之前,可以说公路收费主要是为了收回成本,并没有相应的收费体制。建立公路收费体制,是在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出台后。也是从2004年起,才真正对公路收费进行规范。

  据张柱庭介绍,2004年后,随着农村道路的修建和数量的大范围增加,国家出台了国办发〔2005〕49号《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针对当时的体制,把农村公路排除在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之外。方案把农村公路管养的责任落到了县级人民政府,并对各级政府的职责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即把农村公路的管理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责,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由不同层级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存在的二元结构。同时弱化乡级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把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放在县级政府这一层次。

  2006年、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公路收费做了统一规范和相应的规定。

  “这次5部委整治过路费并不是首次。可以说,从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出台后,有关部门一直在对公路乱收费问题进行整治,每次也都是由多部委联合进行。”张柱庭说,公路收费问题其实已经纳入了法制轨道,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有违规建收费站、违规收费的行为,是可以依照法律来进行惩处的。现在确实存在一些超期限收费、乱建收费站的情况,但是我们还是在不断完善收费体系,比如现在的二级公路基本上不收费了。当然,在实际治理过程中还是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目前的过路费包括普通公路的过路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等,最终的治理目标是只有高速公路才收费。

  纵深分析

  地方利益成治理难题

  据了解,《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很多到期的收费站迟迟没有拆除。

  “沪嘉高速是我国的最早的高速公路,1988年建的,到目前为止还在收费。”经常到上海出差的北京市民刘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各地超限收费的道路还有很多。

  对此,中国公安大学交通管理系教授丁立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治理公路超期收费难有效果,其中很大的阻力来自地方政府。

  “因为治理涉及到一些利益、私下交易,所以效果不太好。且清理到期收费站,会存在收费站工作人员失业问题,这也是地方政府清理到期收费站的顾虑之一。加之地方政府往往把道路作为积累资金的方法,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收费站被建起。所以一直以来,治理公路乱收费的效果不好。”丁立民说。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强调,在清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收费的,要责成并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妥善安置收费人员。

  “我认为如果仅此而已,可能不会达到预期效果,或者说在操作中会面临较大的困难和阻力,这主要还是因为利益问题,而这些利益问题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因此,这次的治理工作要想取得成效,一定要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比如对存在违规现象的地方,除了要整改外,还要对相关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丁立民说。

  长期对策

  细化操作常态管理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5部委治理公路收费的内容公布后,不少人认为,“既往也咎”是此次治理的亮点之一。

  据了解,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对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建成的收费公路进行全面规范,“既往也咎”。对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收费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站点间距和收费期限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此,丁立民认为,5部委的整治还需要继续细化内容和操作环节,需要对哪些部门负责、具体如何操作、什么时间完成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并向群众进行公布。

  丁立民告诉记者,实际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今后的管理检查工作应该成为一种常态,这样才能更好地治理收费乱象。治理公路乱收费现象涉及到个人、单位乃至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利益,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所以应该要综合考虑。比如,在治理的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建设,这不光体现在国家要进行相应的资金拨款,还要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要制定合理的制度等。

  张柱庭认为,在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同时,治理工作和各收费公路的资金情况方面也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据了解,一直以来,我国公路收费的“双轨制”也备受争议。所谓公路收费“双轨制”,主要指收费公路分为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两种,理想的状态是政府收费还贷公路承担公益性职能,经营性收费公路承担商品性职能,两者在看起来相互独立的两条轨道上运行。但在实际运行中,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利益考虑,在政府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截止前,将其转让出去成为经营性收费公路,完成属性转变即可收费。

  此次治理中提出要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对未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有人认为,要改变过路费治理难,还需取消“双轨制”。

  对此,张柱庭说:“取消双轨制是不可行的。现在世界各地的收费公路可以说都是采用双轨制来运行。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调节性收费等办法来解决。另外,全部由国家财政来解决,不进行收费也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公平的。比如机场高速,走的人毕竟占少数,如果不收费,相当于拿大多数群众的钱来为一小部分人埋单,这是不合理的。”本报记者任雪 本报实习生赵晨熙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