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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与职级并行”,激发奔头与干头
时间:2019-04-08 13:18:43  来源:红网  作者:匡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紧接着,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也正式颁布,该法明确“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所谓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就是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分设、脱钩,意味着很多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正常晋升职级和提升待遇。可谓“一部法规”实现“一锤定音”,“一纸文件”激活“一池春水”,有媒体称“这一规定将对数百万公务员的升职和加薪产生影响”。

  众所周知,公务员职务原来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这次新《公务员法》和《规定》,在对领导职务延续以往设置的同时,对“非领导职务层次”进行了调整,比如“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其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过去,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相比,无论晋升空间还是各类待遇,都不占优势。正是由于职级功能的弱化,职务晋升成了公务员价值追求的最大激励和职业发展的唯一阶梯。曾有调查显示,近81%的被调查者认为职务晋升对公务员的激励最有效,其中领导职务的晋升比非领导职务的晋升更具有吸引力。随着新《公务员法》和《规定》的出台,公务员队伍中“非领导职务”的表述将成为历史,职级晋升成为与领导职务并行的另一晋升通道。

  客观地说,公务员队伍是宝塔形结构,越往上职务越少,并非人人都能晋升。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难的问题更为突出。据专家统计,我国公务员60%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76.7%是乡科级及以下人员;基层单位99%的公务员属于副处级以下,90%的公务员属于副科以下。职务对于公务员来讲,既决定着晋升,也决定着待遇,还决定着个人身份、地位和自我价值感、认同感,因而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公务员队伍管理暴露出不少弊端问题,甚至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是为了追求“进步”,不惜找关系、走后门,由此助长不正之风;另一种是因为升迁无望,丧失工作动力,丢失工作状态,因此造成人浮于事。

  推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几年来,从县以下机关先行实施,到部分省区全面试点,再到目前正式铺开,如今改革实践结成制度成果,公务员晋升渠道普遍从“独木桥”变成了“立交桥”。可以说,新法规、新政策是惠及整个公务员队伍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职务与职级并行”,让广大公务员更加有奔头、有干头。一方面,它打破了职务晋升上的“天花板”阻隔。现实中,工作几十年、职务没变化的现象比较普遍,正如有人说的那样,“科员有可能一辈子是科员,正科一辈子是正科。”毫无疑问,实行职务与职级挂钩制度,从源头上、根本上有力改变了这种状况。另一方面,它解决了待遇安排上的“一刀切”问题。与过去因为职务上不去而待遇提不了相比,现在职务与职级并行的一大利好,是职级与待遇挂钩。就是说,那些不能晋升职务者,可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一定程度上讲,职级晋升和待遇提升没有后顾之忧,会让广大公务员看到奋斗目标和发展前景,看到自己的努力付出得到应有回报,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心责任心、增进荣誉感自豪感,对于摒弃“官本位”思想、培树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有奔头”并非“熬年头”,“有干头”不能“等出头”。其实,不管职务还是职级,都是工作的担子、干事的平台和奋斗的阶梯。站在公务员的角度,职级晋升的空间扩大,也意味着组织管理更严、自我要求更高。因此,广大公务员群体应当正确理解新法规、新政策,珍惜晋升机会,进一步激发工作动力、焕发干事热情、燃发奋斗力量。同时,作为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新法规、新政策,把好晋升关口,真正把机会留给那些勤奋工作、认真干事、努力奋斗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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