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残联:
“十二五”以来,我国基本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组织管理体系,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城乡建设水平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但总体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存在覆盖面不全、功能不完善,已建成设施不系统、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既有设施改造欠账多、资金缺、进展慢等问题,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无障碍设施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维护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得到较大改善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决定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必然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对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重要指示,保障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融入社会生活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共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市、县、镇(乡)、村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各市、县应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创建工作机制保障、技术支撑责任。各市、县按照《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见附件)要求,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创建工作,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目标,细化任务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切实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三、统筹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新建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实现城镇范围内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全覆盖。不断加大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村残疾人、老年人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适应农村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统筹考虑城镇居住区和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继续培育打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维护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动提升全社会关爱老年人、残疾人的意识。
四、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标准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各市、县、镇(乡)、村参加创建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十三五”时期创建工作开展好的市县村镇名单(市、县总数为5~10个,镇(乡)或村不超过1个)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残联维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创建工作标准,于2020年对各地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镇(乡)、村予以表彰,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开展创建工作“回头看”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十三五”创建工作,对近年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表彰的无障碍环境示范市县、先进市县等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回头看”。有关市县要充分总结本地区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按照《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开展自查、评估、整改工作,并于2019年12月底前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将总结和“回头看”情况报告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残联维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将适时对“回头看”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32.50 KB)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