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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恶性案件本不该受时效限制
时间:2018-06-11 15:55:57  来源:东方网  作者:李忠卿 
       1995年11月29日凌晨,湖州市织里镇闵记旅馆内,老板夫妇及孙子三人,以及一名山东籍旅客被发现死于房间内。持续追凶22年后,2017年8月,湖州警方先后将嫌疑人汪维明、刘永彪逮捕。被捕前,因超过刑事追诉期限,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9日核准追诉该案。(6月9日《新京报》)

  一边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直到22年后案情才真相大白,一边是此案已超过20年的刑事追诉期限,意味着罪犯具备了“豁免”的资格。

  两名杀人犯被抓时并不紧张,因为他俩深知,法律追诉都有时效,换言之只要超出了规定的年限,就可以逍遥法外。现在杀人犯的如意算盘被彻底打翻了,当地警方报经最高法核准,保留追诉该案的权利,这个打破常规的举动深得人心,令人拍手称快。

  虽然此案已过去了22年,但是该案的恶劣影响至今犹存,一次就有4人被杀,回想起来仍然令人胆战心惊、不寒而栗。如果不予追究,显然难平民愤,也有悖于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笔者以为,法律是刚性的,相关规定必须受到尊重与无条件执行,可是刑事时效期限的设置,却在某些方面“保护”了罪犯,这显然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有人为此感到困惑与不解,既然法律有追诉期限,为何又予以推翻,其实很多人对“追诉时效”并不了解,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此案再审,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我看来,对于超过刑事追诉期的重特大案件,不该受到时效的限制,也无须报经最高法的核准,阻断了罪犯的幻想,不再有任何侥幸心理,对预防犯罪、震慑罪犯无疑产生深远的影响。建议某些法律条文予以修正,尽快立法明确,将追诉权直接交给地方法院,对于此类恶性案件,不管过了多少年,依然适用从重从快处理,如此才是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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