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醉驾入刑”:法律莫留模糊空间
时间:2011-05-30 08:38:21  来源:人民日报 

“醉驾入刑”一个月,我们看到,在舆论的督促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压缩模糊空间,减少执法弹性

5月27日,湖北鄂州公安机关经报请该市人大研究同意后,对一名醉酒驾车肇事的人大代表依法刑事拘留。

 5月25日,在舆论围观下,四川丹棱县交警大队收回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改以提起公诉。

“醉驾入刑”实施一个月来,关于法律条文的执行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围绕“特权醉驾”、“因公醉驾”热议不断,则反映出人们对“同案能否同罪”的“公正焦虑”。上述两起事件之所以令人关注,其原因正在于此。

由此也可以理解,当初“醉驾不一定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表态为何会引来众议纷纷。这种说法刚刚提出,就立刻有专家对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导致混乱表示担忧。公安部随后表态,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透明细化是法律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醉驾看行为还是看后果?如何判定情节的轻重?这些具体问题不仅决定着个案的判决结果,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对执法公正的认知。就此而言,“醉驾入刑”确实不能“模糊上路”。

透过“醉驾入刑”以来的几起焦点案件,造成人们这种“公正焦虑”的重要原因,正在于对这种法律模糊地带的“不同拿捏”。比如,四川丹棱副局长“因公醉驾”事件,作为“醉驾入刑”后的首例公务人员醉驾案,尽管当事人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其“开车不到500米”、情节轻微且因当事人是公职人员,仅作出行政处罚。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既无法消除人们对权力干扰、“网开一面”的担忧,更加大了公众“一碗酒能否端平”的质疑.

 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所谓“不可避免”,换句话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实践而言,“有条件”影响这种“不可避免性”、破坏这种平等的,往往都是权力、财富的掌握者。高晓松案,让我们看到了“名人”在司法面前只是“人名”;当公职人员酒驾后,是否能与普通公民一视同仁,而不是大醉化微醉、微醉化无醉,更关系到“醉驾入刑”实际威慑力,关系到全社会的公正信心。

“醉驾入刑”一个月,我们看到,在舆论的督促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压缩模糊空间,减少执法弹性。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表示,已经要求各级法院把最近宣判的案件上报。最高法院将认真总结各地经验,选择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发给各级法院探讨使用。应该说,这样的努力正是司法对公众“公正焦虑”的良好回应。从这个意义上说,“醉驾入刑”给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普及课、公平正义课。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