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飞抵榆林榆阳机场,取行李时发现行李箱被压坏了。张先生第一时间向东方航空地勤工作人员反映,东方地勤开始只赔偿100元,后来又说200元。东方航空公司让张先生提供行李箱购买发票等证据。张先生称,行李箱是在天猫旗舰店5980元购买的,发票不知道遗落在哪里了。东方航空客服热线95530建议旅客对行李箱先行修复。因行李箱的实际价格无法确定,导致赔偿无法达成一致。(12月17日《华商报》)
张先生花5980元购买的行李箱,因托运被压变形,航空公司赔一两百元当然不能了事。因为张先生受到的损失与获得的赔偿差距太大,心理肯定不会平衡,甚至很不服气。航空公司一两百元把张先生打发走,会有损和影响声誉,不利于改进和优化服务,在情理上也讲不通。
但航空公司对张先生的行李箱承担完全责任,也不可能不现实更不合情理。这并不仅是张先生购买行李箱的发票找不到了,无法确定张先生行李箱的价格,还与张先生的行李箱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价值有了变化有关。而且,航空公司承担行李托运的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或付出的服务,也关系到行李箱被压的赔偿有关。
有律师认为,航空公司收取费用后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请求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修复价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旅客也可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判。司法途径是化解矛盾的托底办法,但张先生行李箱被压变形,如果航空公司没有与行李相关的规定,法院认定的赔偿还是在法理与情理中判断。法理与情理,是面对和处理问题的两个思路。两者有相通之处或密切联系,又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如果民航公司对张先生的行李箱在航空公司托运过程中变形无异议,行李箱的价格是赔偿的重要依据。航空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李箱的价格及价值,提出准确有说服力的赔偿方案。没有法律依据,航空公司想当然地提出赔偿方案,有失行业规范,有损公司形象。张先生不能提供行李箱的发票,也提供不了购买行李箱支付的费用证据,真品、山寨货无区别赔偿不合情理,就需要第三方机构对张先生的行李箱价格、价值做出鉴定。
说到航空公司托运引起的赔偿,人们很容易想到快递损失赔偿。按照规定,快递损失按运费的3倍赔偿。但有的快递公司的承运条款,按运费2-10倍赔偿,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赔偿,还有对保价快递保多少赔多少,有的则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规定赔额。这些赔偿,都与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及寄件人所付出的费用有关。
因此,张先生行李箱被压变形的赔偿问题,亟待引起更广泛的关注。一方面,民航监管部门应对航空公司的货物托运提出立法建议和主张,完善行李箱托运的法律法规,给旅客行李托运的安全感,也让航空公司处理行李纠缠赔偿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航空公司行李损坏赔偿方案,应与相应的责权利结合起来。即要求旅客对贵重物品履行提醒义务,有助于航空公司分类承运,减少和避免行李损坏纠纷。否则,航空公司有权按常规行李承运或理赔。航空公司对行李进行差别化服务,根据行李的价格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符合责权利对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