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民政局发布规定,低保对象应当走上街头,参加社区环境卫生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公益服务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违者将受到停止低保待遇等处罚。
所谓权利与义务对等,有权利就应该有义务。依据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0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所以,让低保户当义工,用力所能及的付出回馈社会,这有法可依,并不违背福利制度的本意,反而能体现社会公平。
事实上,相关做法在国外也被普遍认可。比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实施的“为救济金而工作项目”“社区工作项目”等,对低收入家庭做义工的范围及时间作出明确要求。德国也有一个著名的社会救助方案“哈尔茨第四阶段就业改革方案”,主要针对长期失业者,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让领取救济金的人不再赋闲在家,而是必须服从福利部门和劳动部门给予的工作,没有充足理由的话不能拒绝,否则就将面临减少救济金等处罚……
此外,让低保户当义工也不会损害低保群体的权益。一方面,该规定并非一刀切。比如广州版的规定,全日制在校学生、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的疾病的人员、需要照顾幼儿等家庭成员的都可以“豁免”。另一方面,低保对象参与的公益服务要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享受高温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津贴——所以说,它意在体现酬勤、酬劳的价值导向。说白了,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群体参与公益服务,或许可以让部分低保对象获得精神慰藉,能够让他们产生社会价值感,体验到个人价值。
当前,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对于领低保“捆绑”公益服务,很多人还不适应。对此,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引导,用更为温情、更为人性化的方式来落实。比如很多低保对象具备劳动技能,只是因为各种原因一时找不到工作,对他们来说,社会公益服务为他们提供了与社会密切接触的渠道,可以避免与社会脱节,甚至有利于他们发现个人爱好、增强职业技能、增加新的就业机会。
另一方面,今后也可以探索将公益性服务向公益性就业岗位转化。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社会福利,对贫困居民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但对具备劳动条件的人来说,低保绝非长久之计。很多人缺少一展所长的工作机会,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除了要求低保对象当义工反馈社会,也可以尝试提供公益性的就业岗位,让他们有工作谋生,多劳多得,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