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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时间:2016-12-01 09:56:3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丽辉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就《办法》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这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近期,财政部在系统总结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情况,制定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办法》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是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求地方做好限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二是规范预算编制和批复的流程,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严格预算执行,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四是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须有明确程序和依据

  很多人关心,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是怎么确定的?此次《办法》对相关程序和依据进行了明确。

  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办法》明确,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办法》对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举借、拨付、使用、偿还债务的全过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全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有序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及时筹措债务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及时拨付。省级政府代市县级政府发债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

  《办法》强调,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举债付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券到期本金、利息等,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资金。

  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不规范地举借了大量存量政府债务,经清理甄别后已经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这部分债务的还本、付息、余额变动依法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办法》还明确,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收益形成的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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