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改革后,最现实的问题是,我们将怎样识别农民?如何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理清和回答的现实问题。
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乡村建设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张英洪在回复《城市化》杂志的采访邮件中写道:一方面我们要区分身份和职业。我国上世纪50年代起的二元户籍体制中,特别划分了农业户口这个户籍身份,并且这个户籍身份还能固化和世袭。其一,只要你是农业户口,不管你以后是否从事农业这个职业,你都永远是“农民”。改革以来出现的“农民企业家”、“农民工”等现象,就是这种农业户籍身份固化的产物。其二,如果你的父母是农业户口,那么你就自然继承了农业户籍身份,除非通过高考、招工招干等极少数途径实现“农转非”。
所以在我国,当说到农民时,指的就是拥有农业户籍身份、从事或不从事农业产业的社会阶层。张英洪强调:“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指的是取消了农民的户籍身份,而不是取消了农业这种职业。”他认为,“只要存在农业这种产业,就会有从事农业这种职业的农民。”在现代社会,由于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可以有千差万别的各种不同的职业,但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那就是共和国的公民。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国不是没有农民了,而是不再有农业户口了。作为职业的农民,与其他所有社会阶层一样,都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尊严。
另一方面,我们要厘清三种不同形态的农民。张英洪分析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国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形态的农民:一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称之为土地承包型农民,这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原初农民。土地承包型的原初农民都是过去曾拥有农业户口身份的农民。二是随着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通过流转承包土地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这可称之为土地流转型农民。土地流转型农民主要从土地承包型农民手中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近些年来,一些市民通过土地流转加入了农业生产大军,成为新农人。三是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人员,这些人有的是原农业户口的农民,有的不是原农业户口的农民,但他们都属于农业这个大产业的从业人员,暂且称之为社会服务型农民。据有的专家研究,美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而为农业服务的服务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高达17%-20%,平均一个农民有8至10人为其服务。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为农业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的从业人员将不断增加。这三种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人员,就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同形态的新型职业农民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