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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善政还需严监管
时间:2015-08-05 09:44:04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屈金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意见》还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8月3日《长沙晚报》)

  大病保险新政可谓亮点颇多,比如对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覆盖面以定量形式设定了明确的目标。当然,其最大的亮点当属大病标准的界定,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界定标准,一改此前以病种为界定标准的做法。这对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意味着我国医疗保障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此前,大病保险报销都要以政府部门规定的病种为限,如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目录之外的病种,即使花费再多,甚至患者家庭已无力承受,通常也不能按大病报销。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排除在大病报销目录之外的病种,未必花费不多,比如一些普通的慢性疾病一次性治疗费用或许并不高,但由于需长年累月诊疗服药,所花总费用可能比目录之中的病种高。而且,患目录之内病种的人或许只是少数,患慢性疾病的人才占大多数。因此,以某些特殊病种为认定标准的大病保险,极易将许多真正需要救助的患者拒之门外,导致一些家庭因灾难性医疗支出而致贫或返贫,甚至出现令人唏嘘的“在家等死”“有病无钱治,男子自锯腿”等悲剧。显然,以病种作为大病认定标准的做法,很难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兜底的作用。

  如今,《意见》明确规定,“当个人就医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因此,这种不以病种为限的大病保险新政的亲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言而喻。事实上,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不过,善政尚需善施,尤其是要严防某些医疗机构“好经念歪”,如医院和医生借机滥开大检查、大处方等。正如一位骨科专家所透露,一些原本用石膏固定就可治愈的骨折患者,因医生受利益驱动而用“钢板”固定。这种“虚胖”的治疗,乍看大病报销能减轻负担,但实质上患者自付部分的绝对数额却依然偏高,并不能躲过“大病”带来的灾难。

  可见,要使以医疗费用界定“大病”这一善政真正结出善果,就有赖于相关部门提升医疗费用的监管能力与水平,跟进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提高报销比例和杜绝过度治疗双管齐下,方能让善政不折不扣地施惠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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