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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审议 系15年来首次修改
时间:2015-03-08 10:32:14  来源:新京报  作者:关庆丰 

    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本次人代会,将对草案进行三审。立法法作为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又被称为“管法的法”。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

  聚焦

  【亮点1 税收法定】

  政府如何收税须人大立法决定

  “前段时间,油价下跌,财政部‘趁机’上调了燃油税,为什么财政部能如此随意地调整燃油税?”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就“税收”提出尖锐问题。

  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介绍,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如果本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改获得通过,凡是开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种、税率等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改革开放初期,当时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4年和1985年作出了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全国人大把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由此,“条例”或“暂行条例”成了大多数税收的征收依据,一些“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近20年。

  近年来,“税收法定”步伐加速。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曾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引发舆论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目前,“税收法定”路线图已明确。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初步考虑,今后需要开征新税种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

  现行由有关税收暂行条例规范的税种,涉及税制改革的,可在改革过程中先对相关税收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在改革完成后再上升为法律。在具体工作中,可灵活掌握,如有可能,也可直接上升为法律。对于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如作修改,直接上升为法律。

  【亮点2 地方规章】

  限行限购行政手段不能“任性”

  “各地出台的各种机动车限号、限购政策,今后有望得到规范。”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傅莹说,提请的大会审议的立法法草案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

  专家介绍,上述规定将约束政府的行为,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根据此前的立法法草案二审稿,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如果立法法草案通过,将不允许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

  “什么是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简单一点说就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再简单一点说你给公民好处的可以,发个文件说每个公民发100块钱,这个好,但是发一个文件说每个公民交100块钱出来,这个不行。减损公民权利的,或者是增加公民负担的,那就是立法性质的问题,不允许,必须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解决,法律上的态度是清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亮点3 地方立法权】

  235个设区市有望新增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5个。

  设区的市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已经有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第二个是235个新增加的设区的市(地级市),现在立法法草案有望对上述两个概念的市都给立法权。

  “会不会因为地方立法经验不足,导致立出不合理的法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二审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声音。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表示,一下子赋予284个设区市的立法权,各地方发展又不平衡,所以建议要稳妥地推进。

  释疑

  立法法草案为何提交人代会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两年来,第一次在代表大会层面审议一部法律草案。

  立法法是规范所有立法行为的法,也称之为“管法的法”。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制定或者修改基本法律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曾撰文指出,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要增加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次数。

  现行立法法制定于2000年。当时制定立法法有两个动因:1979年立法活动全面恢复后,立法工作积累的经验做法需要制度化、法律化;立法数量大增后出现“打架”的情况,执法机关有时都无所适从,对国家法制统一造成很大影响。

  已经实施14年的立法法,去年进入修订程序。2014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本次大会将是草案的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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