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4 13:25:51
来源:求是网 作者:易赛键
1982现行宪法实施30多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历经了四次修改,是一部符合国情、契合民意的好宪法。但人民对这部宪法的认识还是不够的。宪法就像是高悬在空中的美丽气球,看上去很美很给力,但总觉得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很遥远。
其实,这部宪法在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改变着公民的生活方式。因为宪法本身就来源于生活,又为了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宪法要求国家尊重公民个人的生活方式,也要求国家关心公民的全面发展。宪法所反映的生活方式其实是一种理性的生活方式、个体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种自由的生活方式。
时隔多年,不少人还记得这样一则媒体报道:2003年12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市民刘某等人在法制宣传日,身穿上写着“维护宪法”等字的白大褂,站在区政府门前。不管此举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是公民在维护自己权利时把宪法当根本依据的权利意识的体现。
宪法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都来自人民的授权,国家机关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时,要时时处处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杭州发生的事件表明,宪法理念已经深入一些公民的思想观念中,并转化为“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的自觉行动,推进了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这一点,可以从农民工群体维权方式的转变得到验证。农民工是中国社会阶层中一个特殊群体,其维权历程,恰恰可以作为当下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切片。近年来,农民工维权已从“暴力讨薪”转变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的“理性讨薪”。这深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正逐渐形成。
宪法实施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2008年5月12日,在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一场突如其来、震惊世界的特大地震。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从对待逝者的态度看,设立全国哀悼日,表达了我国政府和全国人民对死难者的哀痛之情和感伤之意,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维护。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公民享有宪法权利,国家便应履行相应义务,设立全国哀悼日是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义务的表现。从哀悼的对象看,无论是领导人还是普通群众,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尊严,在宪法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基本的尊重,设立国家哀悼日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平等性。
宪法走进老百姓生活,在塑造公民宪法意识同时,激发了公民在面对公权力时的信心,提升了面对公权力时的主体地位。
又是一则普通而又颇有意味的事例。清华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李燕,为了写论文需要,曾经向国家13个部委申请公开各部副部长的分工职责等情况,包括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其负责联系的单位。被申请部门的回复“五花八门”,除了人民银行总行外,其他各部门都处于非常的“戒备状态”,给申请设置了各种障碍。2011年9月,李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了三份起诉书,状告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前提是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那就需要政府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或者依公民申请而公开相关信息。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就可以撬动整个地球”,政府信息公开,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支点。李燕依法申请有关部委信息公开,没有得到有效答复后,依法状告三部委,在以往是不敢想象的。而早在1988年就有“民告官”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渔民包郑照状告县政府一案,被称为是“改革开放以来民告官第一案”。随着公民宪法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民告官”案件层出不穷。不管最后的诉讼结果如何,至少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民告官”,而且有不少公民获得胜诉,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体现和提升。
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上又迈出了关键而扎实的一步。
现行宪法实施30多年来,还有许许多多、不胜枚举的宪法事例,涉及受教育权、就业权、言论自由权等方方面面。可见,宪法在切切实实地融入、指引并改变着公民的生活方式。
记得年幼时,常听说“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话语,而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中国建设伟业中,恐怕要说“学好根本法,伴我走天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