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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居民养老险明年1月执行 统一60岁领取
时间:2014-08-27 11:50:00  来源:新京报 

    明年起居民养老险新参保人统一年满60岁领养老金,缴费补贴最高提至90元。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新规,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明确居民养老险和职工养老险在三种情形下可以互转。

  财政补贴

  参保缴费分两档补贴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今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同时,北京市今年再次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在原来每人每年补贴30元的基础上改为“分档”补贴。据市人力社保局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沈哲恒介绍,此举是为了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

  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本次提高财政补贴标准,预计涉及经费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此外,为增加基金筹资渠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北京市还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最高缴费标准,并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制度衔接

  适龄人群年底前参保还按原政策

  新政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而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执行,也就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适龄人群应尽量在今年年底前,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焦点

  “超龄”居民如何参保?

  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明确,对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经超过了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到达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对于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据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

  居民养老险如何迁移?

  针对职工、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如何互转,以及在外埠参险来京如何衔接,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也予以了明确。

  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北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果北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照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如果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释疑

  两种养老险不得重复领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明确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并解除,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据相关负责人解释,原先职工、居民养老险的数据库为封闭运行。职工和居民之间也可能遇到职业身份转换,“比如先参加了居民养老险,然后同一年度找到工作,又参加了职工养老险。”因此,不排除会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形。

  不过,目前两种养老险的数据库已实现数据比对,两种待遇不会重复领取。如遇到重复参保的情况,将会本着“就高”的原则,保留待遇较高的职工养老保险。

  背景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险制度

  据国务院今年2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显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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