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有两个直接作用,一个是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使得部分群众自己支付一部分钱解决住房问题;另一个是规范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遏制在购置型的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间,使得买房子是解决住房问题,而非投机牟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抑高房价的作用。
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避免重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出现的套利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与以往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同,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有限产权住房。政府和购买者将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收益,也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贬值带来的风险。
从制度设计上看,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的住房相比,其本身就使投资获利的空间大为减少。申购价格上基本与市场价格同步,更是大大压缩了非法牟利的空间。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政府收购个人产权时,如评估价虚高,也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共有产权住房必须建立起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在申请、分配、售后监管和退出等各个环节,设立防火墙。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如何确定政府与个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如何约定上市交易的分配份额,压缩投机牟利空间,正是探索的难点与重点。
定价原则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基准价格,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确定;
2、市场主体或社会投资机构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定价,利润率不超过成本的3%;
3、通过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参照前款规定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
上市原则
1、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地方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2、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
3、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额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资人按产权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