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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受害的不能总是农民工
时间:2014-07-15 10:35:51  来源: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作者:皓炎 

  7月9日上午11时许,近300名农民工围堵了位于朝阳区常营乡的千亩银杏(北京)养生休闲文化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拖欠其工资长达7个月。至12日,农民工已在该公司围堵4天,目的是要回早该到手的工资。

   据千亩银杏公司的杨经理说,在去年年底工程完工的时候,他们已经按合同向工程的承包方支付了3.05亿工程款,只是剩余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项由于未办理结算而没有支付。按合同要求,这已支付的3.05亿工程款就已包含了农民工的工资,工资应由承包商支付给农民工。但是,承包方却坚持要先拿到剩余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项,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看来,这本来是两家公司关于20%的工程款应当在办理结算前支付,还是在办理结算后支付的一个经济纠纷,理应由两家公司直接协商,甚至走法律程序对簿公堂,不应当祸及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然而,受害最深的却偏偏又是农民工。

   其实,建筑工程发生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双方你来我往地打拉锯战,结果往往都是农民工受到最大伤害。究其原因,不外有三:首先,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大多只与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但他们又是在为发包的建设单位工作,这就造成了互相交叉的经济关系。因此,建筑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比任何行业不仅严重,而且难以解决;其次,即使承包工程的是一个正规的建筑企业,由于承包工程项目往往远离公司的所在地方,项目承包者往往脱离了公司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而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又往往因为建筑单位属于外地企业而疏于监督管理,难免出现监督的缺位甚至空白,给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留下了广阔的空间。第三,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流动性大,一个工程甚至只是其中一部分工程的告一段落,农民工们就会各走各的路。因此,他们对于拖欠工资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每当发生拖欠工资时,更难以走手续繁杂、时间流程长的法律途径,在忍无可忍的时候,往往只能采取“法外”措施,甚至走向极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是正常的,但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决不能让农民工成为“第一受害人”。工程承包者应当负起责任,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管措施,发包的建设单位也不可推卸相关责任,这样才能杜绝某些承包商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目要挟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的歪风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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