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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建设之道
时间:2010-08-10 16:44:29  来源:城市化杂志  作者:李涛 

在不到50年的时间里,日本农村从初期较大的城乡差距,发展到中期的城乡一体化,再到如今的更高层次的追求农村生活魅力、谋求可持续发展,充分展示了日本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进程。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国国情,部分的“移植、复制”日本战后50多年来的农村建设经验,对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大有裨益!

同为东亚国家的日本和中国,两国在文化传统、人口分布、建设历程(战后起步)等方面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而日本在资源贫乏基础上的经济振兴,尤其是农村城镇建设上更是为世人所称道。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医疗保险,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为解决当时农村医疗设施不足及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等问题,首先建立了让农民参加的“普通国民健康保险互助会”(在城市建立“特别国民健康保险互助会”),但当时的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

1938年7月首次制定的以面向农村居民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日本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40年代初农村医疗保险得到较快普及与推进,至“二战”结束前的1944年,日本几乎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这一时期,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尚未实施。

从50年代中期起,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的利益,日本政府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开始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因此,到 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也由此进入了“全体国民皆保险”、“全体国民均享有养老金”的时代。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至9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为应对21世纪的高龄化社会,解决卧床不起、痴呆等老人的照顾、看护问题,1989年日本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市町村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全国地方政府在21世纪到来之前应积极建设与完善供高龄者使用的各种设施。

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日本首次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4月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至此,到20世纪末,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除以上外,农业灾害保险也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该保险主要以农作物保险为主,即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给予其损失补偿。由于农作物保险的特殊性,投保农户一般可获得85%左右的灾害损失赔偿。农业保险基金由农民投保保费和政府补贴各占50%组成,即政府根据农民投保保费总额为基础,投入相同规模的资金,共同形成农业保险基金。农业保险基金由农协组织的关联部门——“农业保险合作社”负责运营管理,其最高机构是“全国农业保险合作总社”(下设各级农业保险合作社)。农户直接与当地的基层农业保险合作社联系,办理投保、索赔等事项。

政府、农民齐参与新农村建设

二战结束后,日本许多城市被夷为废墟,物资极度匮乏,农业也遭遇欠收,通货膨胀严重。通过一系列的特别政策,再加之美国的资助,日本经济很快便得到了复苏,而其农村尽管也有所好转,但仍然落后,与城市的繁荣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反差。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1955年日本农林大臣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构想”。日本开始了战后的首次“新农村建设”。196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出台了谋求经济产业均衡发展、区域均衡发展、适应国际化经济发展趋势、缩小城乡差距、消除环境污染等一整套政策措施,开始了第二次“新农村建设”。这次结果是:到70年代初,日本农业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化肥化、水利化和良种化。
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又开始了第三次新农村建设。这次活动又被称为“造村运动”。在造村运动中,最具影响的是“一村一品”运动。该运动的宗旨在于,使每个村庄充分挖掘自身的优势,开发出至少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拳头产品,并力图形成产业基地,打入国内外市场。经过长期分阶段推进的综合建设,日本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赶上甚至超过了城市居民。回顾日本新农村走过的历程,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政府积极参与

从三次农村建设看,前两次都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型的,即由官方针对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主动倡导新农村建设运动,体现了官方对农村的重视。第三次尽管是自发展开、属于民间主导型的,但是其中在国内外最具影响力的“一村一品”提议人就是县知事。

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上,也提供了巨额资金资助。据统计,日本财政资金投入于农村生活基础设施项目,至2002年已经达到30%。另有资料显示,日本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用于农业的投资高达农业总产值的15倍之多。

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强调自主自立

如果说在前两次政府主导型的建设中,农民显得相对被动的话,那么在后期的民间主导型的造村运动中,这个不足便得到了有效的弥补。这一方面是因为此时政府财力相对紧张,无法进行大包揽,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实践中,日本政府认识到农村振兴不能仅靠政府单边努力,它还需要作为直接受益者的农民自主参与,所以必须设法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培养其自立性,使其成为乡镇建设发展真正的主体。

因此,在造村运动中,广泛推崇自行思考、自行实施的精神,从规划的制定、实施到“一村一品”的产品选择,皆由本地居民出谋划策,并依本地需要定取舍。政府的工作只是引导群众集思广益,唤起其热情和干劲,并在政策与信息服务、市场开发、人才培训、术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

重视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

人是一切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一项活动能否获得推广,不仅需要具有前瞻性的带动者,也需要有具备一定素质的民众的积极呼应。为此,日本政府特别看中对农民劳动技能和素质的培训。他们组织动员各界力量构成了一个相补的教育体系,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对农民的免费培训活动,教授农业技术等实用性强的课程。

充分发挥农业协同组合的作用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是一个集农业、农村、农户一体的综合社区组织,它是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由农民自愿结合而成的。目前全日本99%以上的农户都属于该组织。“农协”分基层、县级及农协中央会三大层次;按业务对象和经营范围不同又有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类。它们共同构成了完备的遍布各地的综合服务网,利用联合力量,为农民提供快速、周到、高效的服务。可以说,农协承担了日本农村主要的经济功能,在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的交易地位、推进农业与农村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协更是首当其冲,起到了政府难以替代的作用。

重视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建设

为了推进农村事业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日本政府依据不同时期农村发展情况及目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影响深远的扶农政策,为农村各项建设事业提供支持。如在20世纪50、60年代制定了《农业法》等近30个法规。70年代出台《农药取缔法》等与有机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1999年颁布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持续农业法》等。此外,还先后颁布实施了《过疏地区振兴特别措施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等等法律法规。所有这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为农村农业的发展及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法律与制度上的保障。

建立较为完善的针对农民的融资制度

农村建设上,最关键的是资金筹措问题。为此日本政府除了在财政政策上向农村倾斜以外,在税收、金融等方面也提供了许多优惠。这主要是通过对农协的支持来间接完成的。如农协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左右。为支持农协向农民开展信用事业,政府部门还给予农协以贴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以确保其资金来源。而农协信用系统则以略高于普通银行利率的优惠利率吸引大量农村闲散资金,并以优惠条件向农户发放低息贷款。据统计,农协贷款余额中,对社员发放的农业和生活贷款占80%以上。另外,政府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和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和利息补贴资金,也通过各级农协的窗口发放给农户。

统筹城乡发展  缩小工农差距

日本是个人口众多的岛国,其人口超过1亿,陆地面积只有不到38万平方公里,其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总数的0.4%,人口却占世界人口的2.2%左右,是个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基于这种国情,1961年,日本政府借鉴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制定了《农业基本法》,把缩减工农之间收入差距作为基本法的目标之一。1967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出台谋求解决产业均衡发展、区域均衡发展、适应国际化解决发展趋势、缩小城乡差距、消除环境污染等一整套政策措施,实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等目标。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在日本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特别重视基础设施所发挥的作用。日本运用财政支付大量投资,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整治、农村生活环境整治、以及农村地区的保护与管理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适应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潮流,加强了城乡之间的物质和信息联系,为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

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日本1952年制定的《农地法》规定了农户拥有土地面积的上限,并对土地的出租和买卖进行严格限制,造成了日本小农经营的特点,日本的农村居民收入也因此难以提高。

为了改变小规模经营及其弊端,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该法以扩大农业规模、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准,使其达到与其他产业劳动者基本均衡的水平为首要政策目标。1962年和1970年先后两次修改《农地法》,废除土地保有面积的上限,撤销对地租的限制。1975年政府制定了《关于农业振兴区域条件整备问题的法律》,允许农民经过集体协商,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条件,自由签订或解除10年以内的短期土地租借合同。这项改革促进了以土地买卖和土地租借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动,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前提。

大力发展农村的工商业

日本为了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异,适时地制定了一系列开发计划与法律,以促进农村工商业发展。如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制定的《新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农村地区引进工业促进法》、《工业重新配制促进法》等等,促使工业由大都市向地方城市和农村转移,农村地区涌现出了许多大企业的卫星工厂或分厂,也产生了许多属于大企业系统的小规模承包厂及更小规模的家庭工厂。

农村地区的资本既有通过招商引资手段引入的农外资本,也有农村区域内农协、农户等的资本。前者主要通过建立区域内工业区,形成大都市周边和地方大企业伞下型工业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一元的生产组织体系,为工业区周围的农民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后者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与农村生产、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工商业。这些不同类型的工厂在农村的存在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日本农村工业化。

总之,日本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农业发展的环境,为统筹城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前提条件;通过农民收入多元化和政府补贴增加了农民收入;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加速了日本农村的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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