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西安市法制办网站发布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广场舞扰民问题,《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群众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夜间不得在以上规定区域内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群众集会等产生噪声的活动。
《意见稿》强调,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此外,《意见稿》对夜间施工、交通噪声、高音喇叭等扰民行为,以及生活中的常见的宠物饲养等问题都做出了详细界定。并明确指出,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受到罚款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