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建立两年来,调解结案率达98%,因医患纠纷出警次数同比下降65%、上访人次下降了84%。成效在于会讲话、能对话:专职和兼职调解员相配合,根据患方的特点、思维模式、家庭情况来调解。调解也遇到了尴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无权强制赔付;有的专家偏袒医院;有关部门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仍不重视等,下一步将探讨成立医疗纠纷慈善救助机制。
纠纷总数下降约20%、相关案件下降约20%、出警次数下降了65%、上访人次下降了84%……曾因医闹苦不堪言的江西南昌,2011年成立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以来,医患纠纷出现了“四个下降”。
建立一套让医患双方能够坐下来、平等对话的机制
南昌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位于南昌象山北路129号,大厅张贴着受理范围、办事流程等。“在南昌,大型医院聚集,医疗技术处于省内龙头地位。服务对象来自全省,诊疗业务量大、疑难重症患者多,产生的医患纠纷数量相对较多。”调处中心副主任魏有田告诉记者,“中心成立至今,共接待医患纠纷咨询1088人次,立案受理495起,调解结案484起,结案率达98%。”
“医患双方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南昌市司法局副局长黄华辉说,以往处理医患纠纷,当事双方都是针锋相对地讨价还价,很容易引发相互谩骂甚至暴力事件。调处中心的成立,就是让碰到了医疗纠纷的市民可以申请免费调解,将医患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萌芽状态,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调处中心不偏袒任何一方,建立了一套让医患双方能够坐下来、平等对话的机制。“成立调处中心,我们也是受益方。”江西省儿童医院副院长马强认为,在调处中心成立之前,因为没有一个公平客观的鉴定标准,在医疗纠纷赔偿方面也没有相应的原则,导致医疗机构和患者方面常常不能达成共识。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经济成本相对太高,时间周期也相对太长。调处中心成立以后,能高效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矛盾。
调解员要和医患双方讲法、讲理、讲情、讲德
黄华辉介绍,调处中心不仅有专职调解员,还在全市各地、各行业聘请了750余名兼职调解员。在案件调处时,让患方住所地的、德高望重的兼职调解员参与进来,根据患方的品行特点、思维模式、家庭情况来调解案件。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深入发案医院了解医疗过程,深入患方村居做好摸排工作,咨询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做好预判,使调解过程成竹在胸。
调解员不但要和医患双方“讲法”,还要与“讲理”、“讲情”和“讲德”结合起来,把“讲普通话”和“讲南昌话”结合起来。不但要厘清案件法律关系,还要深入了解医疗知识,认清医疗过程的方方面面,使个案调解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在探索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南昌始终坚持以健全机制为关键,从矛盾预防、纠纷调解、现场处置、中心运行、保险理赔、抄告反馈、责任查究、经费保障等8个方面入手,制定了立案审批、业务学习培训、专家咨询鉴定、案例分析撰写反馈、立案与医方对接、统计报表、案件审批讨论、装卷归档等各种制度近20种,设置、修改、完善了25种调解文书。
在队伍建设上,从社会各界选拔人才,组建了专业调解员、兼职调解员、特约监督员、特约调解监督员、医学咨询专家及法律咨询专家等6支队伍,共同化解医患纠纷。
依法调解、确保公信是医调工作的生命线。在纠纷调处过程中,调处中心一方面细化了申请受理、调查立案、专家咨询、调解纠纷等工作流程,同时,法院向中心派驻巡回法庭,对于调解成功签订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做到“案结事了”。对于调解不成功的纠纷,直接由中心巡回法庭受理,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不推向社会,不留后患。
探讨成立医疗纠纷慈善救助机制
调处中心专注个案的有效调解,以纠纷的有效化解不断积累公信力和口碑;同时,也注意发掘院方医疗行为的瑕疵,给医院提出医疗过程、矛盾预防、患者工作等方面的建议,促使医院不断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5月1日,《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施行,规定医患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医调委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
“但是,调解只是一种协商方式,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医患双方各不妥协,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只能终止调解。”黄华辉介绍,今年以来,在立案受理的80件案件中,有25件未达成协议终止调解。
“选定责任鉴定方式,这是调解的第一道坎。”有着两年多调解经历的周大根无奈道,调处中心的优势在于它的中立位置,容易赢得医患双方信任,同时也是劣势,调解员不能下结论、不能提意见,只能靠嘴皮子功夫,“讲法”、“讲理”、“讲情”,争取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黄华辉坦言,医患纠纷调解机制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比如,专家咨询时,有的专家不坚持原则,对医方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有关部门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仍不重视,导致矛盾被激化;由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责任明确,调处中心也无权强制执行赔付等,这些都加重了纠纷处理难度。
“下一步,调处中心将在完善调解机制的基础上,探讨成立医疗纠纷慈善救助机制。”黄华辉说,对于医院没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的,将启动慈善机制,对困难家庭进行经济补助救济,将调解的触角延伸到矛盾出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