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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提前两年半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
时间:2014-02-20 10:15:39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内蒙古已提前两年半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2013年末参保人数达到780万人,参保率达到95.7%,符合领取待遇人数达到189万人,人均养老金达到153元/月。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王建华介绍,自治区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以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分三批在61个旗县(市、区)开展了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12年,内蒙古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标志着自治区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设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为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自治区对每提高一档缴费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75元。对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基础上增加5元,为每人每月60元,对70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加10元基础养老金,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加20元基础养老金。同时为鼓励长缴多缴,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者,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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