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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谨防“村官”成“硕鼠”
时间:2014-02-16 17:23:13  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立权 

    新华网北京2月16日电(记者周立权)新型城镇化建设,绕不过的就是征占土地。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村官”俨然成了“土地财神”,借机坐地生财。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不断曝出“村官”贪腐大案,且手法不断“推陈出新”。

    小“村官”常常涉大案 背后都有土地的影子

    吉林省长春市打造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征地时涉及的二道区泉眼镇、劝农镇相继出现“村官”集体贪腐案件,其中岗子村居然前后有三任村支书、两任村主任、三名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村工作人员受到查处。

    这些人或因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或因非法转让土地获利、或多报被占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而犯罪。

    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近期一些地方不断曝出“村官”贪腐大案,也多与土地有关。

    海南省海口市5名村干部利用协助征占土地的职务便利,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近1300万元,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对主犯无期徒刑的判决。

    深圳市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家产过亿,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坐地生财,近日被深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收受贿赂5000多万元,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拆迁和项目开发提供帮助所得的“好处费”。

    “村官”虽小,却大贪频出。广州市因此要求“村官”护照统一上缴,对村官实施出国审批管理。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锡奎说:“被占土地村的‘村官’,就像‘土地财神’,他们‘前仆后继’犯罪,小小‘村官’竟成了高危职位。”

    围绕土地“做文章” 敛财手段不断翻新

    记者调查发现,“村官”们为了让土地生钱,手段不断“推陈出新”:

    ——“私占存储”法。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反渎局李玉玉介绍,岗子村原村支部书记于生以政府征地名义,提前低价从农民手中骗得土地,留存在自己手里,等政府真正征地时获取高额补偿款,赚取巨额“差价”。

    ——“虚报征占”法。于生将村里19200平方米耕地,以村里存放农用机械用地名义,报请镇政府予以征收,骗取土地补偿款96.5万元,而村民根本不知情。

    ——“张冠李戴”法。二道区检察院反渎局调研员马亭山说,虚列拟拆迁物,用“张冠李戴”法也可骗取巨额补偿款。于生勾结测绘人员,将集体土地虚设在村民王某等3户村民名下,“套”取土地补偿款83万元。

    ——“抢栽抢建”法。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泉眼镇有5个“村官”带头,在将被征收的土地上盖大棚、种树,向政府伸手要补偿。

    ——“贿上瞒下”法。海南省海口市的“村官”,先以办理征地手续费为名,骗得村民代表签字,再向海口市国土部门干部行贿244万元,使各监管关口道道失守,最终村民近1300万征地补偿款被5名“村官”中饱私囊。

    ——“证假提成”法。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3名“村官”一面协助政府征地,一面又帮助承租人用假证“套”取巨额补偿,收受“提成”1500余万元。

    专家提醒,“村官”在土地犯罪上的新手段,值得高度重视。

    完善监管机制 切断坐地生财路

    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村官”虽地位不高,但却是最经常、最直接与农民打交道的人。他们的犯罪很大程度损害了政府形象,滋生了公众的不信任情绪,腐蚀执政根基,令人担忧。

    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及于晓光等专家分析认为,“村官”频频倒在土地上,原因是多方面的。

    ——对“村官”监督失控,监管缺失。于晓光认为,政府对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缺少必要的监管,事中、事后的监督和跟踪不到位。有时仅凭“村官”一枚公章,就办理了拨付手续,且很多单据都是“白条”,为不法“村官”犯罪提供了便利。

    ——“村官”法律意识淡薄,整体素质偏低。李玉玉介绍,在她参与查办的案件中,“村官”大多年龄偏大且文化程度较低,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模糊,基本的法律常识缺失。

    岗子村原村主任张某,是公认的“老好人”,在多起案件中,他都在涉案的审批表、虚假协议、证明上签过字。提审问他:“你知道你的签字意味着什么吗?”他回答:“村民办事不容易,书记让我签我就签了……要知道犯罪,我说什么也不签。”

    岗子村原村主任杨立财用征地补偿款支付出国考察费用,审他时,他认为“自己只是境界不高,用了集体的钱,还了就没事了”。还说“权力不用,过期作废”。

    ——相关立法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陈卫东说,监督管理“村官”,相关的立法还存在缺陷。由于村级组织职能繁多,公务、村务、党务,难以区分,因而造成主体难分、罪名难定、管辖权无法明确的境况。

    “防范‘村官’在土地上犯罪,首先就是要规范制度监督,让监管不再形同虚设。”于晓光说,应从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对“村官”权力的行使进行监控,强化制约。

    “应加大对‘村官’的教育培养,提高他们法律意识。” 丁锡奎说,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群众赋予的,只能为老百姓谋利益,不应为自己牟私利。

    陈卫东还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重大事项申报等内容引入“村官”管理,构建起小“村官”,大“监督”体系,从而防范“村官”贪腐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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