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的,最高罚3万元。这是记者从昨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办法》明确指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而且,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办法》对有关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其中,擅自批准调整、撤销历史建筑称号的,其批准无效,由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修建、装饰等毁损和改变保护的建筑物原风貌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