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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不是城建扩张“盛宴”
时间:2013-09-24 20:46:17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瞿长福 

  土地确权颁证是要让土地管理和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更好地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不仅不是城建盲目扩围甚至新一轮房地产业的“盛宴”,反而是土地城镇化的一支“镇静剂”,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土地市场创造条件——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等,将产生积极作用。也有议论认为,以确权登记为标志的农村土地管理将为城建扩张带来“契机”,成为城建扩围甚至新一轮房地产业的“盛宴”。

  判断这种议论是否有理,有必要先回顾一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背景。进入新世纪,工业化和以“经营城市”为特征的城镇化、房地产业等“圈地行为”快速推进,导致我国耕地数量快速减少,并引发许多征地矛盾。对此,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这一要求,2011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联合下发了相关通知。自此,通过确权颁证等系列政策举措推动土地管理,逐渐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可以看出,土地确权颁证是一项具有综合意义的重大举措,它既要结束乱征滥占农地的怪象,更要把土地管理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下。归纳起来,其主要目的可以概括为规范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红线、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也正是因为土地确权颁证等措施的出台,我国耕地快速减少的状况比数年前有所缓解。

  但是,有所缓解并不等于土地管理可以松一口气,更不等于耕地红线、农地底线和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已经得到有效保障。各地时有发生的占地矛盾,表明侵占农地的动机依然强烈,而一些关于土地确权是城建扩张甚至房地产“盛宴”的议论,更反映了部分具有“土地冲动症”的地方对土地颁证的狭隘理解甚至故意曲解。稍不注意,这些地方就有可能偏离土地确权颁证的主航道,甚至使颁证在实际操作中演变为“合法占地”的通行证。

  归根到底,这还是土地收益在驱使。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土地违规违法或者“擦边球”事件,采用的主要手法有两种,一种是以权力的形式直接征占、挤占,或巧立名目、未批先占;另一种是以金钱开道,通过价格诱惑、高价补偿等方式违规获取用地。如果说随着土地确权颁证等举措的大力推行,一些地方觉得公然违规违法挤占农村集体用地越来越困难,那么,试图借用颁证后的“合法空间”,通过价格等手段来“流转”土地使用权、改变农地性质,就成为一些地方的“占地逻辑”。

  这种“逻辑”显然偏离了土地确权颁证的轨道。从规范土地管理来看,土地确权颁证具有法律效应,任何人都不能绕开法律法规的通道随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保护耕地来看,随着土地确权颁证及正在推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展开,耕地红线将在法律意义上直接赋予每个承包户来看管,地方或企业通过“价格谈判”获取农民土地承包权再改变农地性质,将由法律决定可否;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来看,确权颁证使农民对维护土地合法收益权有了法律凭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将拥有话语权和谈判权,这样一来,廉价使用土地、浪费土地就有了法律障碍。

  因此,土地确权颁证就是要让土地管理和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更好地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不仅不是城建盲目扩围甚至新一轮房地产业的“盛宴”,反而是土地城镇化的一支“镇静剂”,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土地市场创造条件。而在法律框架下,工业化和城镇化所必须的土地指标,也有了更规范、更协调、更科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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