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山东平度的一起拆迁补偿纠纷,由于增加了记者为自家房子使用现代传播工具发起舆论维权以及弱势群体相残——铲车司机被拆迁户扣押、泼汽油等情节,在2013年的8月吸引了大量的舆论关注。
迄今,围绕这次“拆迁-抗拆”的舆论攻防已经成了一出“罗生门”。因为不能进入现场调查,我们暂时还很难给出具体的是非判断。不过,我们注意到此次拆迁过程中一个与以往略有不同的细节:由于仅有少数村民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于是村民们召开村民大会,受拆迁影响的99%村民到场,超过九成投票同意采取强拆,投票过程被全程录像并被制作成光盘。
这个90%同意,让支持强拆的人信心十足。的确,即使修改一国宪法也只需要三分之二,顶多四分之三的同意,90%的人都同意了,还有什么定不下来的。
近些年,在城镇化建设、旧城改造等过程中一些久拖不决的拆迁补偿纠纷,引入直接民主,让利益直接相关者投票决定是否强拆已经渐渐成为一种趋势,即便不能依靠投票彻底解决问题,至少也能够最大可能争取舆论同情,抵消因为拆迁而给民众留下的暴戾印象。
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够引入直接投票让民众参与决策,愿意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一个进步。但必须注意到,仅投票、以票数多少做出决定是一种简陋、甚至粗暴的工具。为了不让它污了民主的名声、不至于危及公民的合法权利,现代社会以之为内核设计了一套精巧、复杂的体系。事实上,有很多事情是不能依靠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的。
首先就是生命权,没有任何投票能够被合法地用于剥夺人的生命,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围绕这一点的讨论、思考在西方国家已经被发展到了一个极致,讨论的对象囊括那些罪大恶极、传统上会被剥夺生命的罪犯,讨论的结果是废除死刑成为一种趋势,一个考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其次是私有财产,没有人可以用投票剥夺他人的合法财产。这一点是西方文明的信条,我们所熟知的那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讲的就是这个。现代国家,和个人财产直接相关的征税权往往归于国家最高民意机构,传达的也是这个意思。
此外,就是与人的自由相关的权利,比如在许多国家宪法中都会提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经营自由等等。还有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创设的一些法定权利,比如工作权、受教育权等。前两年,河南洛阳孟津一初二女生因为打架被全班学生投票停课一周,引发社会大讨论,这就是不当使用直接民主的一个典型例证。
在现代政治学中,凡是有意剥夺上述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多数”,并不被视为民主,而被称为“多数的暴政”。对上述权利的剥夺,只能存在于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的情形。而且这种剥夺行为本身往往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最苛刻的程序性审核,最挑剔的社会监督。
具体到平度拆迁中的投票强拆,只能说这个投票很“中国”。被强拆的对象是两种不同性质财产的复合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附着在其上的私人所有的房产。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村集体对集体土地有处置权,但这个处置权针对的是宅基地,不能针对房产。而对合法房产,只有在牵扯公共利益时,经法院裁决才可以强制拆除。
当然,在中国的语境下,如果集体土地及资产已经股权化了,那就从一个民主投票的问题转化为股权投票的问题,要的不是多数人的同意,而是多数股权的同意。
事实上,在拆迁补偿协议难以达成的情况下,对私有产权比较看重的国家经常采取的妥协性方案有二:一在不影响工程未来使用的情况下,调整工程规划,保留公民私产;二如果必须维持原方案,则对私产选择就近迁址原样重建。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选择哪种妥协方案,都必须保证其邻接权,保证私产所有人的出行以及生活便利,即让其财产的存在状态、其家人的生活状态尽可能接近工程建设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