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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是一柄“双刃剑”
时间:2013-07-23 09:03:57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房清江 

    经营一个豆腐摊位,竟要缴纳“承包进场费”24万元。并不起眼的豆腐生意,为何演绎出如此大手笔进场费?豆制品独家垄断经营,是否会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武汉市紧邻百步亭花园的联建集贸市场,7月18日,在该市场独家经营豆制品三年的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被清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武汉祥和居食品有限公司。(7月22日《楚天金报》)

    “进场费”并不是孤例,在一定程度上讲,还是市场平台中流行的商业规则,如大型连锁超市便有“上架费”。从商业伦理的角度来讲,只要双方自愿,契合双方利益,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譬如,个案中的联建集贸市场属于村集体企业,不存在商品市场准入一类的行政管理色彩。在此经营了三年的远大公司退市,并不意味着公司将不能经营豆制品。

  市场“进场费”的设置,事实上成为商品在平台上的准入门槛,如果强调独家,在同类经营中具有相应的排他性,必然形成一种垄断。那么,在价格等方面不免因缺少竞争性,具有市场主导权,而相应的费用,也会通过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并且,“进场费”通过层层转包,还会加大直接经营者的负担。

  市场靠利益的杠杆来分配资源,应该说符合市场规律,并且合理的规则,对于较高层级的竞争来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市场主体过多过滥给公共管理带来的难度。

  “进场费”是纯市场调节的结果,它也是一柄“双刃剑”,利弊各半,不是简单禁止就能够消亡的。比如,个案的“进场费”被取消,必然会转嫁到市场承包费上,于价格并无影响。如何既让“进场费”符合市场规律,又能防止过度垄断,并为我所用,显然需要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完善规则。

  一方面,“进场费”的管理要列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进行调节,既要明确协商准则与基本条件,不得以“独家”为名变相垄断,也不得将负担转嫁给下游经营者;另一方面,应强化市场平台的公共责任,平台应对所有的商品品质与安全负责,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提高“进场费”资质把关和常态管理的责任成色,给市场竞争匹配责权利一体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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