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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起草完成 政府可查个人财产
时间:2013-07-06 11:31:59  来源:中国经营报 

    经过将近3年的“拉锯”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终于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并征求意见后,“条例”有望于2013年年内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在多次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中,授权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对申请人个人财产、资产信息进行查询和核查的法条内容均得以保留,并且要求包括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必须为政府的查询行为提供支持。

    2012年,郑州“房妹”事件经网络曝光之后,多年以来一直存在骗购保障性住房的现象,引起包括社会公众和政府决策部门的重视。“条例”草案希望改变保障房资格核验主要依靠“个人申报、社区公示”的现状,并通过政府与申请人共有保障性住房产权等制度设计,消除其牟利空间,最大限度地避免新社会不公现象的产生。

    年内“走程序”

    “条例”草案有望于2013年进入国务院级别的立法程序,但是否能在年内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尚未确定。

    “‘条例’的起草工作,应该算是完成了,但是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还会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大的框架应该不会动了。”7月4日,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条例”草案稿已经初步起草完成,具备进入下一阶段工作程序的条件。

    2013年2月,“条例”被国务院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属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一类,由住建部牵头负责有关起草工作。

    在住建部内部,住房保障司会同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截至2013年5月,“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住建部已将“条例”草案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初步审核。与此同时,“条例”草案将开始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中央部委征求意见和建议。

    记者了解到,在完成征求意见的工作程序后,“条例”草案有望于2013年进入国务院级别的立法程序,但是否能在年内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尚未确定。在2013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立法计划”的“力争年内完成”一项中,并不包含此“条例”。

    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住建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称,“条例”已列入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住建部正在组织研究起草“条例”,并争取今年上报国务院。

    由于涉及多方协调以及对“条例”草案涉及的一些问题存在争议,直到2013年5月,“条例”草案才向国务院法制办申报。

    在此之前,受到住建部的鼓励,北京、四川等地方政府已经启动了关于住房保障的“地方立法”立项论证工作。

    前置查询权

    赋予地方政府对申请人资产、财产情况的前置查询权的条款内容,一直得以保留。

    在草案起草的过程中,作为牵头部门,住建部多次向法律专家学者、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各方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每次征求意见的情况,‘条例’草案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总的章节、结构也存在一定的变化,但是赋予地方政府对申请人资产、财产情况的前置查询权的条款内容,一直得以保留。”7月3日,一位参与征求意见工作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2012年4月和8月,住建部针对“条例”草案集中进行了两次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并形成了两份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尽管两份征求意见稿在章节、框架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调整,但前置查询权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2012年8月,住建部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住房保障条例座谈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用于会议讨论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包含了上述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记者了解到,在座谈会上,对于上述内容地方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未对此内容进行修改。而相比2012年4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8月征求意见稿仅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处理,并将上述内容由“第二十六条”前移至“第二十一条”。

    在此之前,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对购买人资质审核的方式,一般采用个人申报制,由申请人提出各类证明,证实其符合属地住房保障标准,而后通过在社区公示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方政府并未得到授权主动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组织和单位查询个人财产、资产情况。

    “按份共有”诉求

    “实现分配公平的问题,根本上还是要消除保障房未来牟利的空间,也就是在再上市交易这一领域卡紧。”

     “在‘申报——公示’的模式下,由于公示的范围有限,且是否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证明有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群众举报,如果无人举报,或者通过其他的运作实现无人举报,那么公平分配保障房就存在一定的漏洞。”一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员表示。

    2012年12月26日,微博爆料称河南郑州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之女在郑州拥有11套经适房,此后翟振峰又分别被曝出骗取二胎生育指标、伙同其弟倒卖经适房、挪用公款3000万元等问题。2013年1月13日,郑州市检察院宣布,翟振锋已由河南省检察院决定逮捕。

    “实现分配公平的问题,根本上还是要消除保障房未来牟利的空间,也就是在再上市交易这一领域卡紧。”中国房地产学会会长陈国强(微博)表示。

   记者了解到,对于购置型保障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土地税费优惠等因素,规定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和购房人所有权份额比例,也可以直接规定上市交易价款的分配比例,并在合同中约定;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承购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相应价款后,获得完全所有权;购房人获得完全产权后的交易所得,须按上述比例上缴纳房价款;在同等情况下,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在此之前,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共有产权,政府并未有统一规定。地方政府一般采用满五年之后补缴综合地价款的方式,使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一般为经济适用房)获得上市交易资格。

    但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房屋的增值部分远远超出保障房的购买原值和补缴的综合地价款,从而产生牟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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